20 甲依法受監護宣告。甲受宣告前,並未與他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法院選定乙任甲之監護人。依 民法關於監護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以甲之財產購買金融債券、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B)乙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甲之親屬會議,按甲之資力酌定之
(C)乙代理甲購置或處分動產時,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D)甲之財產,由乙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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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47), C(36), D(11), E(0) #3703928

詳解 (共 2 筆)

#7394649
A

依據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1 條第 3 項規定:「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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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正確:依據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1 條第 3 項之規定,監護人原則上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特別例外准許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因此乙以此方式管理財產是依法合法的。 
  • (b) 錯誤:依據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4 條規定,監護人得請求報酬,但其數額是「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而非由親屬會議酌定。 
  • (c) 錯誤:依據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1 條第 2 項規定,只有在代理受監護人處分或購置「不動產」,或是出租供其居住之建築物等重大行為時,才需要經過法院許可。一般的「動產」購置或處分不需要法院許可。
  • (d) 錯誤:依據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3 條第 1 項規定,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是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並非由監護人(乙)自己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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