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是習慣法上所創設之物權?
(A)借名登記契約下,借名人之管理使用權
(B)最高限額抵押權
(C)讓與擔保
(D)共有人間之應有部分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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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6), C(51), D(27), E(0) #3703926

詳解 (共 3 筆)

#7343556
在物權法定主義下,習慣法亦可創設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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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依據:物權之創設(第 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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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679
  • (c) 讓與擔保:這是過去在民法明文規定之外,實務上因應經濟社會需求,透過長期交易社會習慣並由最高法院判例所肯認的習慣法上擔保物權。而在2009年《民法》物權編修正第 757 條,引進了「習慣法上物權」後,習慣上所創設的物權類型更獲得了法源依據。
  • (a) 借名登記契約下,借名人之管理使用權:這屬於雙方契約所產生的債權關係,不具備物權的對世效與排他性。
  • (b) 最高限額抵押權:此類型已經在 2007 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時,明文納入民法第 881-1 條至第 881-17 條中,屬於成文法(民法)所創設的物權。
  • (d) 共有人間之應有部分優先承購權:這通常是《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等成文法律所規定的優先購買權,屬於債權性質的形成權,而非習慣法所創設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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