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對乙有新臺幣 100 萬元之債權,乙與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由丙承擔乙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乙與丙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承認,對甲不生效力
(B)乙與丙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承認,契約不生效力
(C)於乙與丙之債務承擔契約成立時,丙即成為甲之債務人
(D)於乙與丙之債務承擔契約生效時,丙即成為甲之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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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15), C(14), D(14), E(0) #3703919

詳解 (共 3 筆)

#7271250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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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349
1. 法律依據:免責的債務承擔 根據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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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671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301 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 ⭕ (a) 正確:債務人乙與第三人丙訂立的免責性債務承擔契約,為了保護債權人甲的權益(避免換成沒有償還能力的人承擔債務),必須經過債權人甲的「承認」,才會對甲發生效力。
  • ❌ (b) 錯誤:乙與丙之間的契約在他們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就已經成立並在雙方之間生效,只是在內部具有效力(例如丙有義務幫乙還錢),而不是整個契約不生效力。
  • ❌ (c) 與 (d) 錯誤:在債權人甲尚未「承認」之前,該契約對甲不生效力。因此,丙在契約成立或生效時,並不會直接法律上成為甲的債務人,必須等到甲承認後,丙才會正式成為甲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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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5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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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01 條 1.第三人與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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