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憲法解釋宣示的修憲界限?
(A)民主共和國原則
(B)人民基本權之核心內涵
(C)基本國策中關於教育科學文化預算比例下限之規定
(D)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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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21), C(721), D(27), E(0) #4003008
統計: A(51), B(21), C(721), D(27), E(0) #4003008
詳解 (共 10 筆)
#7498038
核心修憲界限
民主共和國原則:國體必須以民主、共和為基礎,不能透過修憲改為專制或君主制。
國民主權原則:國家統治正當性來自全體國民,主權在民的核心不容動搖。
保障人民權利:憲法第二章所列舉的自由權利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能被任意剝奪或破壞。
權力分立與制衡:國家權力運作的基本架構須維持制衡,避免單一機關權力無限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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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9400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C) 基本國策中關於教育科學文化預算比例下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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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 499 號解釋 及 釋字第 721 號解釋,憲法中有些屬於「具本質重要性」的根本原則(即修憲的實質界限),即使透過修憲程序也絕對不能變更或破壞。
大法官明確宣示的 四大修憲界限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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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共和國原則(憲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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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主權原則(憲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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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核心內涵(憲法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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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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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C) 不是修憲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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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國策(如教育科學文化預算比例)屬於國家政策性的資源分配與方針,不屬於不可動搖的憲法本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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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國在歷次修憲中,就曾透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款,凍結了憲法本文第 164 條關於教育科學文化預算「教科文預算下限」的規定,這證明了它是可以透過修憲來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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