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司法院憲法解釋,關於我國司法體制以及行政救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對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未獲救濟後,若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仍得續行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B)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成為懲戒法院可知,以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並非憲法上法官
(C)保全制度屬於司法權的核心權能,其制度內涵得由司法自主形成,不屬於法律保留的範圍
(D)基於有侵害即有救濟的法理,公權力對人民的干預縱使顯屬輕微,只要人民感到不服,仍應許其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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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4), B(75), C(29), D(162), E(0) #4003014
統計: A(434), B(75), C(29), D(162), E(0) #4003014
詳解 (共 5 筆)
#7486402
三、本件解釋理由書所引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揆其文字,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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