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針對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賴不值得保護之事由?
(A)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
(B)法規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而發布
(C)法規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
(D)舊法規定有實施期間而期間屆滿後發布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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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48), C(60), D(426), E(0) #4003024
統計: A(82), B(48), C(60), D(426), E(0) #4003024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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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舊法規定有實施期間而期間屆滿後發布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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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2128
J525
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第 119 條
受益⼈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法,使⾏政機關作成⾏政處分者。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作成⾏政處分者。
三、明知⾏政處分違法或因重⼤過失⽽不知者。
受益⼈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法,使⾏政機關作成⾏政處分者。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作成⾏政處分者。
三、明知⾏政處分違法或因重⼤過失⽽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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