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丙在樹林裡看見前方灌木叢有動靜,以為是野豬,故以獵槍射殺之,結果誤殺同來打獵的丁。就丁之死亡 結果,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等價打擊錯誤,構成殺人未遂罪
(B)不等價打擊錯誤,構成過失致死罪
(C)等價客體錯誤,構成殺人既遂罪
(D)不等價客體錯誤,構成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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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25), C(41), D(435), E(0) #4003026
統計: A(7), B(125), C(41), D(435), E(0) #4003026
詳解 (共 4 筆)
#7490764
正確答案為 (D)。
題目解析
1. 認識錯誤(客體錯誤 vs. 打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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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錯誤(瞄準誰打誰,但認錯對象): 丙看見動靜以為是野豬,瞄準該處並成功擊中目標,行為與丙心中所想射擊的對象完全一致,故屬於客體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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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錯誤(失誤): 若丙原本瞄準野豬,因手滑或槍法不佳打中旁邊的丁,才叫打擊錯誤。
2. 價值等價性(等價 vs. 不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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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等價: 丙想殺的是「野豬」(動物/財物),實際殺害的是「丁」(人)。兩者在刑法上的保護價值不同(毀損罪 vs. 殺人罪),故屬於不等價錯誤。
3. 法律效果與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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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野豬(想殺的對象): 丙主觀上想殺野豬(故意毀損),但客觀上並未打中野豬,加上刑法不處罰毀損未遂罪,故不成立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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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丁(實際殺害的對象): 丙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但客觀上造成丁的死亡,若丙應注意開槍前確認目標而未注意,應負過失責任,成立過失致死罪。
刑法錯誤類型速記表:
等價客體錯誤: 想殺 A(人)誤認 B(人)為 A 而殺之 ➔ 阻卻不了故意,成立 殺人既遂罪。 不等價客體錯誤: 想殺野豬(動物)誤認丁(人)為野豬而殺之 ➔ 阻卻殺人故意,成立 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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