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而停止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至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 期,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如何處理?
(A)應加發半數工資
(B)應加給 3 分之 2 以上工資
(C)應加倍發給工資
(D)應由雇主指定補休代替加發工資
統計: A(54), B(81), C(550), D(70), E(0) #4003027
詳解 (共 5 筆)
Q
-
餐飲業的做法:因為行業特性,餐飲業通常會實施「變形工時」(彈性工時),把員工的例假和休息日排在週一到週五的排空檔。
-
結果:對常態假日班的員工來說,週六和週日只是他的「正常工作日」,並不是他的「假被停掉」,所以薪水只能領一般的點數,沒有加倍。
-
如果是「工讀生 / 兼職(時薪制)」:只要當週總工時沒有超過 40 小時、一天沒有超過 8 小時,無論排在禮拜幾,時薪都是按基本工資(或約定時薪)計算。
-
如果是「正職(月薪制)」:假日上班代表你的假已經調移到禮拜二或禮拜三了,屬於正常出勤。
|
狀況 |
工資計算方式 |
|---|---|
|
原本排定是你的「休息日」,主管臨時拜託你來加班 |
必須依勞基法規定,發給高額的休息日加班費。 |
|
遇到國定假日(如:元旦、中秋節、除夕到初三) |
只要當天有出勤,不論正職或工讀生,工資一律加倍發給(雙倍薪)。 |
|
遇到了開頭提到的天災突發事件(如颱風天被強制召回) |
適用雙倍薪+事後補假。 |
Q
-
老闆的違法行為:沒有給雙倍薪水、事後沒有補假、或者沒有在24小時內向勞工局核備。
-
處罰金額:可處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罰鍰。
-
老闆的違法行為:叫員工國定假日來上班,但薪水只當作平常日計算,沒有多給一天薪水(即沒給雙倍薪)。
-
處罰金額:同樣可處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罰鍰。
-
政府連帶處分:除了罰錢之外,勞工局還會依勞基法第 80-1 條,直接公開公司名稱、老闆姓名以及違法條文,讓公司商譽受損。 [1, 2, 3, 4, 5, 6]
-
做法:老闆跟員工「事先協商同意」,把中秋節那天的「國定假日性質」跟下個月的某個禮拜三對調。
-
結果:中秋節當天變成「普通工作日」(領正常薪水),而被調過去的那個禮拜三則變成你的「國定假日」(那天你放假不用上班,一樣有薪水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