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民法規定,有關法律文書中文字與數字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應簽名者不識字,可由他人代為簽名。只要當場有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B)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
(C)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一定之數量,但兩者不符合時,視為以文字為準
(D)有使用文字必要之要式行為,不得經由他人代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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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5), C(59), D(7), E(0) #3703859
統計: A(18), B(55), C(59), D(7), E(0) #3703859
詳解 (共 2 筆)
#7213925
(B) 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
按指印要兩人見證才等於簽名、蓋章依照民法第3條第3項規定,如果當事人用按指印或是書寫其他符號來代替簽名、蓋章,必須經過兩位證人簽名,證明是本人所做,才會與簽名有相同的效果。 也就是說,如果選擇按捺指印,文件上還要有另外兩位證人的簽名。 (社團法人新竹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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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430
正確選項:(B) 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
- 法理依據: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 核心關鍵:「指印」要能代替簽名,法律規定的必備要件是「指印+二人簽名證明」。如果「僅」有指印而沒有二人簽名證明,該文書在法律上是不具備簽名效力的,因此選項說「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完全符合法意。
? 錯誤選項:(C) 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一定之數量,但兩者不符合時,視為以文字為準
- 法理依據: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4 條規定:「...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 核心關鍵: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是「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民法第 98 條)。文字與號碼不符時,必須要符合「法院無法查明原意」這個前提,才可以啟用法律的補充規定「以文字為準」。選項直接略過前提,斷定「視為以文字為準」,在嚴格的法學測驗中屬於「敘述過於絕對、漏掉法定前提」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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