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憲法第 154 條規定,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其性質為何?
(A)方針條款,不具效力
(B)憲法委託,具有拘束力
(C)制度性保障,不具效力
(D)公法權利,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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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466), C(48), D(189), E(0) #3865104

詳解 (共 4 筆)

#7348407
憲法§154勞資關係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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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本身沒有如何排解勞資糾紛的相關規定,而是明訂須另外立法,屬於憲法委託。答案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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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546
?題目白話翻譯 憲法第154條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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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8829
憲法第154條規定「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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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0203
  • (B) 憲法委託,具有拘束力:中華民國憲法第 154 條規定「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這屬於憲法委託(或稱立法委託)。憲法委託是指憲法條文將特定的事項,委託給立法機關(立法院)以法律來加以具體化。這種條款對立法機關具有法律拘束力,立法者有義務制定相關法律(例如現行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來落實憲法方針。
  • (A) 方針條款,不具效力:方針條款(如基本國策的某些宣示)主要是在指引國家政策方向,通常不直接對立法機關產生強制完成立法的拘束力,且方針條款本身仍具備一定程度的憲法效力(例如作為法律解釋或合憲性審查的標準),而非「不具效力」。
  • (C) 制度性保障,不具效力:制度性保障是指憲法為保護某些具有客觀文化價值的制度(如地方自治、大學自治、婚姻制度),而限制立法機關不得廢除該制度的核心部分。制度性保障具有法律效力,能限制立法權,而非「不具效力」。
  • (D) 公法權利,具有拘束力:公法權利是指人民基於公法(如憲法、行政法)所享有的請求權(如訴訟權、參政權)。憲法第 154 條的文字是針對「國家立法任務」的指令,性質上屬於國家組織或立法的指導原則,而非直接賦予個別人民的具體公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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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5 筆)

私人筆記#7994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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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 (B) 憲法委託,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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