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上人民之被選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選舉辦理完畢後,始就候選人資格之准駁處分提起救濟,因無實益,法院無須受理
(B)就總統副總統之參選,以連署及保證金之規定防止人民任意參選,係屬合憲規定
(C)法律就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之學經歷加以限制,並未違憲
(D)依有無政黨推薦而對參選人收取不等額之登記保證金,違反平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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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3), C(50), D(59), E(0) #3865106

詳解 (共 3 筆)

#7363147
(A) 於選舉辦理完畢後,始就候選人資格之准駁處分提起救濟,因無實益,法院無須受理
識字546
旨在闡釋提起行政爭訟,須其爭訟有權利保護必要,即具有爭訟之利益為前提,倘對於當事人被侵害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縱經審議或審判之結果,亦無從補救,或無法回復其法律上之地位或其他利益者,即無進行爭訟而為實質審查之實益。
惟所謂被侵害之權利或利益,經審議或審判結果,無從補救或無法回復者,並不包括依國家制度設計,性質上屬於重複發生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人民因參與或分享,得反覆行使之情形
是人民申請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時,因主管機關認其資格與規定不合,而予以核駁,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雖選舉已辦理完畢,但人民之被選舉權,既為憲法所保障,且性質上得反覆行使,
該項選舉制度繼續存在,則審議或審判結果對其參與另次選舉成為候選人資格之權利仍具實益者,並非無權利保護必要者可比,此類訴訟相關法院自應予以受理

  • (B) 合憲:根據 釋字第 468 號解釋,總統副總統選舉要求連署及保證金,是為了確認候選人有相當程度的政治支持,並防止任意參選耗費資源,屬於合理規範。
  • (C) 合憲:根據 釋字第 290 號解釋,法律對民意代表候選人設置學、經歷限制,旨在提升問政品質,衡諸當時國情尚不違憲(雖然隨後法律已修改刪除學歷限制)。
  • (D) 違憲 (敘述正確):根據 釋字第 340 號解釋,依有無政黨推薦而收取不等額保證金,會對無政黨推薦的候選人造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 7 條的平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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