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有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無效
(B)限制權利之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在客觀上已明白足以確認,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C)一般處分經公告者,得不記明理由
(D)行政處分之內容違背公序良俗者無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1), B(21), C(23), D(6), E(0) #3460984
統計: A(231), B(21), C(23), D(6), E(0) #3460984
詳解 (共 5 筆)
#7273419
依行政程序法第112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3
0
#7557090
ㅤㅤ
解析說明
-
(A) 錯誤:
依行政程序法第112條規定:「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因此並非一部分無效就全部無效。 -
(B)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款規定,限制權利之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1款規定,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得不記明理由。 -
(D)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5款規定,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效。
|
「一般處分經公告者,得不記明理由」出自台灣《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1項第4款,意思是:行政機關做出的「一般處分」如果透過公告(或刊登公報、新聞紙)的方式發布,法律上可以不用在公文或公告內詳細寫出做成這個處分的「理由」。 [1, 2, 3]
ㅤㅤ
ㅤㅤ
核心概念白話拆解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