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有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無效
(B)限制權利之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在客觀上已明白足以確認,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C)一般處分經公告者,得不記明理由
(D)行政處分之內容違背公序良俗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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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21), C(23), D(6), E(0) #3460984

詳解 (共 5 筆)

#6610725
(A) 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有一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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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8563
(A) 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有一部分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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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419
依行政程序法第112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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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618
10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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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7090

 

錯誤的敘述為 (A)。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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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說明
  • (A) 錯誤:
    依行政程序法第112條規定:「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因此並非一部分無效就全部無效。

  • (B)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款規定,限制權利之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1款規定,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得不記明理由。

  • (D)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5款規定,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效。

 

「一般處分經公告者,得不記明理由」出自台灣《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1項第4款,意思是:行政機關做出的「一般處分」如果透過公告(或刊登公報、新聞紙)的方式發布,法律上可以不用在公文或公告內詳細寫出做成這個處分的「理由」。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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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白話拆解
  1. 什麼是「一般處分」?

    • 一般處分是介於「法規命令(通用的法律/規則)」與「個別行政處分(針對特定個人的處分,如罰單)」之間的中間狀態。

    • 對人之一般處分:對象不是單一個人,而是按「一般性特徵」可確定範圍的一群人(例如:封閉某路段禁止所有行人通行、特定區域所有人施打某疫苗)。

    • 對物之一般處分:針對公物(如道路、公園、公有建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方法(例如:某公園規定晚上10點後不准進入)。 [1, 2]

  2. 什麼是「記明理由」?

    • 原本行政機關做處分時,依法必須寫清楚「為什麼要這樣做」(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等),讓人民可以理解。 [1]

  3. 為什麼「經公告者,得不記明理由」?

    • 因為一般處分的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數人或是人數眾多(例如封路、交通管制、宣佈某區為疫區等)。

    • 如果每一份都要把洋洋灑灑的理由寫得非常細,行政效率會過低;且透過公開公告,民眾通常從公告內容與客觀事實就能知悉背景與必要性,因此法律允許「免除寫理由」的義務。 [1, 2, 3, 4]

  4. 這代表人民無法救濟嗎?

    • 不是。雖然公告可以不寫理由,但如果這個一般處分違法、侵害你的權益,你依然可以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在訴願過程中,行政機關就必須說明其處分的理由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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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9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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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112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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