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乙偷甲之 A 腳踏車,嗣後 A 腳踏車又遭丙竊取,乙當場隨即發現丙之行為。乙對丙不得主張下列
何種權利?
(A)占有防禦權
(B)占有物取回權
(C)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D)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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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7), C(81), D(667), E(0) #2771360
統計: A(78), B(17), C(81), D(667), E(0) #2771360
詳解 (共 4 筆)
#7440405
❌ (d)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767 條規定,只有「所有人」才可以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雖然乙從甲那裡偷來 a 腳踏車而成為該車的「占有人」,但乙並不是所有人(腳踏車的所有權人仍是甲),因此乙絕對不可以對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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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錯誤(乙對丙可以主張)?
- ⭕ (a) 占有防禦權:依據民法第 960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人對於不法侵害其占有之行為,可以用自己的力量防禦。乙雖然是小偷,但在他占有該腳踏車期間,法律仍賦予占有人防禦的權利。
- ⭕ (b) 占有物取回權:依據民法第 960 條第 2 項規定,動產被侵奪者,占有人若「當場」或「追蹤中」發現,可以向不法奪取之人取回。因為題目明確提到乙是「當場隨即發現」丙的竊取行為,所以乙可以依法當場把腳踏車搶回來。
- ⭕ (c) 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依據民法第 962 條規定,占有人若占有物被侵奪,可以請求返還占有物。法律保護的是「占有」的現狀,不論該占有是否為不法取得(惡意占有亦同),在甲出面要回之前,乙相對於丙仍是前占有人,因此乙可在一年內對丙提起訴訟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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