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何種情形,得直接使用槍械?
(A)警察人員之土地、建築物受威脅時
(B)民眾違反集會遊行法逾時不為解散
(C)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受暴力脅迫,且情況急迫時
(D)嫌犯於室外聚眾鬥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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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 C(810), D(0), E(0) #392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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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7501035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C) 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受暴力脅迫,且情況急迫時。
以下為各選項的法規依據與詳細解析:
(C) 正確:符合「逕行射擊(直接使用槍械)」之法定急迫情境
- 解析:依據新修正之《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4 項明文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之行為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即不需經過鳴槍警告等前置程序,直接開槍)。其中第 4 款即包含:「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故本選項完全正確。
(A) 錯誤:土地、建築物受威脅,不符合直接用槍(逕行射擊)之條件
- 解析: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土地、建築物遭受危害或脅迫時,雖然「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但因僅涉及財產或單純處所危害,並不符合同條第 4 項「危及生命身體且情況急迫」的逕行射擊要件。若要用槍,原則上仍須遵守比例原則與警告程序,不得「直接」使用。
(B) 錯誤:民眾違反集遊法,應使用「警棍」而非直接使用槍械
- 解析:集會遊行逾時不散,本質上屬於社會秩序的維持。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聚眾集會不聽解散、或依法令執行取締遭抗拒時,警察得使用「警棍」指揮或制止。在未發生致命性危害前,絕對不得直接使用槍械,否則嚴重違反比例原則。
(D) 錯誤:室外聚眾鬥毆,未達直接用槍要件
- 解析:嫌犯聚眾鬥毆,若尚未針對員警或不特定他人進行致命性攻擊,警察到場處理時,應先以口頭告誡、使用警棍、辣椒水或鳴槍示警等方式壓制。除非鬥毆者進一步持致命性武器攻擊、挾持他人,或滿足其他急迫危及生命的特定款次,否則不可以直接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口訣(得逕行射擊之 4 大情境):
新修法通過的《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 4 項(得不經警告、直接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是近年考試的核心重鎮。請直接背誦以下 4 個關鍵情境:
- 致命攻擊: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攻擊、挾持人。
- 意圖攻擊: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武器「意圖」攻擊人。
- 意圖奪槍:意圖奪取警察配槍或致人傷亡之裝備。
- 情況急迫:其他危害生命、身體,情況急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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