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扣留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發現有大量遺棄飼養犬貓,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得予扣留
(B)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得予變賣或銷毀
(C)扣留之正當程序包括簽發與交付扣留物清單、加封緘妥善保管
(D)扣留物僅得由警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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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54), C(97), D(0), E(0) #3928690
統計: A(0), B(54), C(97), D(0), E(0) #3928690
詳解 (共 1 筆)
#741351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變賣扣留物之情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4.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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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題C只符合變賣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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