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扣留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發現有大量遺棄飼養犬貓,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得予扣留
(B)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得予變賣或銷毀
(C)扣留之正當程序包括簽發與交付扣留物清單、加封緘妥善保管
(D)扣留物僅得由警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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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34), C(603), D(0), E(0) #3928690

詳解 (共 2 筆)

#741351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變賣扣留物之情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4.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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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題C只符合變賣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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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1048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C) 扣留之正當程序包括簽發與交付扣留物清單、加封緘妥善保管
以下為各選項的法規依據與詳細解析:
(A) 錯誤:大量遺棄犬貓非屬警職法扣留範圍,應適用動保法
  • 解析: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規定,警察得予扣留之物僅限於「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易生危害之不潔物、腐敗物、毒物」等足以對公眾或執勤安全產生立即危害之物。發現大量遺棄犬貓,屬於動物保護之管轄範圍,應通報地方政府動保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進行安置與處置,而非由警察依《警職法》扣留。
(B) 錯誤:不包含「銷毀」,且須滿足特定法規要件
  • 解析: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扣留之物若有腐敗、毀損之虞,或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者,得予「拍賣或變賣」以保管其價金。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是變賣成價金保管,並無賦予警察直接將其「銷毀」的裁量權
(C) 正確:符合扣留程序之法定要件
  • 解析: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2 條及第 23 條明文規定:
    • 警察依法扣留物品時,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稱及件數,交付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 扣留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妥善保管。此為落實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之必要實踐,故本選項完全正確。
(D) 錯誤:扣留物得由「第三人」或「委託民間機構」保管
  • 解析: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3 條後段規定,扣留物因其性質不便由警察保管者,得移交其他機關或委託民間團體、個人保管。例如大型車輛或特殊危險化學物,實務上常委託特定業者或民營保管場代為照料及持存。選項寫「僅得由警察保管」不符現行規定。

筆記(扣留期間之核心時效陷阱):
執行扣留後,何時該將物品歸還給民眾,是選擇題必考的關鍵:
  1. 原則(第 25 條):扣留原因消滅時,應立即返還。
  2. 最長扣留期間:扣留期間不得逾 30 日
  3. 延長扣留上限:扣留原因未消滅而有必要延長者,得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亦不得逾 30 日(即總計最長不得超過 60 日)
  4. 物之歸屬(變國有):自扣留時起逾 6 個月無人認領之扣留物,其所有權歸屬各該級政府。
本單元是《警職法》中對於財產權干涉的即時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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