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規命令須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始生效力
(B)法規命令訂定須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核准發布者,效力未定
(C)訂定法規命令可不經聽證程序
(D)擬訂法規命令應使人民得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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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1234), C(229), D(422), E(0) #3481633
統計: A(105), B(1234), C(229), D(422), E(0) #3481633
詳解 (共 5 筆)
#6543796
行政程序法 第 158 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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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871
為什麼 (B) 是錯誤的?(本題答案)
- 法律規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規命令如果依法應該經其他機關核准,卻沒有經過核准就發布的話,其效力是「無效」,而不是「效力未定」。
- 白話理解:在行政法中,「無效」和「效力未定」差很多。法規命令攸關全國人民的權利,程序沒走完就直接發布,這屬於嚴重的重大瑕疵,法律直接宣判它死刑(無效),沒有任何等待補正或「效力未定」的模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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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你選的 (D) 是正確的?(不該選它)
- 法律規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在擬訂法規命令時,必須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進行公告(預告),公告內容要包含「任何人得開展陳述意見之期限、項次與地方」。
- 白話理解:政府要訂定一個管束大家的規則(法規命令)之前,絕對不能偷偷摸摸做。政府必須先貼出草案預告,「應」讓人民有機會寫信、上網發表意見(這就是陳述意見)。所以,擬訂時「應使人民得陳述意見」是百分之百正確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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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4 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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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快速複習
- (A) 正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法規命令一定要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才會生效。如果只放在機關網站上,依照法務部的函釋也是無效的。
- (C) 正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既然是「得」(可以辦、也可以不辦),代表法律沒有強迫每題都要辦聽證,因此「可不經聽證程序」這句話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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