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生存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請求權受生存權保障
(B)立法規定販賣一級毒品者處死刑,侵害生存權,違憲
(C)受長期照護者於非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其性質屬維持生存所必需之支出者,於計算應稅所得淨額時應予以扣除
(D)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耕地租約期滿時,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其規範目的係保障佃農之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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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30), C(15), D(13), E(0) #4026282

詳解 (共 4 筆)

#7500573
答案:(B) ❌ 重點解析 這題考的是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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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9268

A 正確。國民年金的遺屬年金是為了保障遺屬生活安定,司法院明確指出遺屬年金同時涉及憲法第15條的財產權及生存權保障。

B 錯誤。這是本題答案。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死刑的問題,並不是憲法法庭認定「侵害生存權」而違憲。112年憲判字第13號主要是認為對於情節極為輕微的個案仍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的是人身自由,不是以生存權作為違憲理由。

C 正確。釋字701號指出,受長期照護者因醫療所生、屬於維持生存所必需的支出,在計算應稅所得淨額時應予扣除,不應因醫療費用支付給其他合法醫療院所而有差別。

D 正確。釋字422號明確指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的目的,就是避免佃農因出租人收回耕地而嚴重影響家庭生活及生存權利。

所以記:

B錯在「死刑侵害生存權」→ 實際判決重點是「人身自由+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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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4480
答案是 B 錯誤,這題是生存權第15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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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1358

遺屬年金是一種社會保險給付,當被保險人過世後,提供符合資格的家屬定期金錢保障其基本生活。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白話來說,大法官(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雖然認為「一律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對情節極輕微的販毒者來說『太重了、不符合比例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因而判決部分違憲,但大法官從未宣告死刑制度本身違憲,也沒有直接說「販賣一級毒品判死刑就一定是侵害生存權違憲」。因此選項(B)的敘述過於絕對且錯誤。 [1, 2]
(A) 正確:國民年金的遺屬年金就是怕家人突然失去經濟支柱活不下去,這跟基本生存有關,受生存權保障(釋字第766號)。 [1]
(C) 正確:長期照護的醫療費用如果已經達到「沒了它就無法活下去」的程度,在繳稅計算時應該允許扣除(釋字第701號精神/所得稅法相關基本生活費意旨)。
(D) 正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不准地主收回自耕,就是怕佃農被趕走後沒地方謀生、全家餓肚子,這確實是為了保障佃農生存權(釋字第422號)。
 
三七五減租是中華民國政府於民國38年(1949年)在臺灣推動的重要土地改革政策,旨在強制規定私有耕地的地租最高不得超過全年主要作物正產品收穫總量的 37.5%。 [1, 2]
政策背景與核心內容
減租上限:規定地主收取的租金最高為 37.5%,原本租金超過此比例的強制調降,不及此比例的不得調高。
保障租期:規定租約期限不得少於 6 年,期滿後若地主不打算自己耕種,就必須繼續租給原佃農。
其他權益:地主不得預收地租;若遇天災歉收可申請減免;地主欲出售土地時,佃農享有優先購買權。 [1, 2]
現況與爭議
雖然政府在2000年修訂《農業發展條例》後,新簽訂的農地租賃不再適用三七五減租,但舊有的長期租約依法獲得保障而存續至今。
現代社會常衍生出地主與佃農間的產權衝突,例如地主難以收回土地、土地處分受限,或實質租金比例因時代變遷與當初設計產生落差,成為法律與實務上的棘手難題。

 
AI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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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長照患者需要的醫療費,不管去哪間合法的診所或醫院看病,報稅時通通都可以拿來扣稅,不能因為不是大醫院或健保特約就大小眼。 [1, 2]
這段話出自司法院釋字第701號解釋,白話拆解如下:
維持生存必需:長照病人治病的錢不是奢侈品,是活下去的基本開銷。
非健保特約/特定機構:去一些沒有跟健保合作、或規模較小的合法醫療院所。
應予扣除:報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時,這些醫療費都可以報支減稅,不能排除。



 
D,這在符合法定要件時,確實是在限制地主收回土地自耕,並賦予原承租人(佃農)繼續承租的權利。 這並非無條件「強制地主隨便租給任何人」,而是專門針對原有的耕地租約與特定的社會生存照顧政策所作的法律規範。 [1, 2, 3]
  • 保障特定對象:此規定出自《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目的是避免佃農在租約期滿時,因地主收回土地而頓失生計、流離失所,因此優先保障原佃農的生存權。 [1]
非無限期強制:如果地主自己也無法維持一家生活,法律允許地主與佃農進行調處,兼顧雙方實際需要,並非完全剝奪地主權益。 [1, 2]
兼顧雙方利益:大法官釋字第580號解釋也指出,這類對地主財產權與締約自由的限制,屬於實現保護農民與扶持自耕農政策的必要手段,合乎憲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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