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A)高雄市
(B)臺灣省
(C)花蓮縣政府
(D)新北市板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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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8), C(67), D(18), E(0) #4026290
統計: A(125), B(8), C(67), D(18), E(0) #4026290
詳解 (共 4 筆)
#7509277
地方自治團體是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團體。
* A 高雄市 ⭕:直轄市,屬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
* B 臺灣省 ❌:省已不屬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 C 花蓮縣政府 ❌:縣政府是縣的行政機關,不是地方自治團體本身;地方自治團體是「花蓮縣」。
* D 新北市板橋區 ❌:區是直轄市的行政區,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地位。
? 記法:
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
所以:
✅ 答案:A 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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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1423
正確答案為 (A) 高雄市。
(A) 高雄市:屬於地方制度法明定的直轄市,具備自主組織權與自治事項執行權,是標準的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B) 臺灣省: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與地方制度法規定,省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不具備地方自治團體性質。
(C) 花蓮縣政府:屬於縣的行政機關而非公法人;真正的公法人主體是「花蓮縣」。
(D) 新北市板橋區:直轄市之下的「區」僅是內部行政單位,不具公法人資格(改制前身「板橋市」才是縣轄市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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