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正當防衛之防衛情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野生動物自發性之侵害亦屬之
(B)防衛情狀涉及之法益侵害,限於生命與自由法益
(C)構成防衛情狀之不法侵害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的侵害
(D)構成防衛情狀之不法侵害行為,包括現在與過去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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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2), C(132), D(17), E(0) #4026300
統計: A(30), B(22), C(132), D(17), E(0) #4026300
詳解 (共 4 筆)
#7510101
答案:(C) ✅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各選項解析
(A)錯 ❌
野生動物的自發性攻擊,不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因此原則上不成立正當防衛。
例如被野狗攻擊,屬於危難狀態,通常會討論緊急避難。
(B)錯 ❌
防衛情狀所涉及的法益不限於生命、自由。
刑法第23條使用「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範圍可以包含身體、財產等權利。
(C)對 ✅
不法侵害可以是:
* 作為:例如甲持刀攻擊乙。
* 不作為:例如具有法律上防止結果發生義務的人,消極不履行義務而侵害他人權利。
所以不法侵害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D)錯 ❌
正當防衛要求的是「現在」的不法侵害,不包括已經結束的過去侵害。最高法院也明確指出,侵害已經過去後的報復行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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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1468
關於正當防衛之防衛情狀,正確的敘述為 (C) 構成防衛情狀之不法侵害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的侵害。 [1]
- (A) 野生動物自發性之侵害亦屬之:錯誤。野生動物自發性攻擊屬於自然狀態之危難,欠缺「不法」要件(動物無責任能力),應依緊急避難處理,而非正當防衛。 [1]
(B) 防衛情狀涉及之法益侵害,限於生命與自由法益:錯誤。正當防衛所保護之法益不限於生命與自由,舉凡個人的一切法律上權利(如財產、名譽、身體等)皆屬之。
(C) 構成防衛情狀之不法侵害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的侵害:正確。不法侵害不以積極的「作為」為限,若負有保證人地位而不作為因而構成不法侵害時,亦得成為正當防衛之防衛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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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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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特別是刑法與民法侵權行為)中,侵害或犯罪行為依據行為人的手段,主要分為「作為」(Active commission)與「不作為」(Omission)兩種形式。
核心區別在於:作為是「做了不該做的事」;不作為是「沒做該做的事」。
以下為您詳細舉例說明:
1. 作為的侵害(Commission)
行為人透過積極的身體動作,主動去改變現狀,進而造成權利或法益的侵害。這是最常見的侵害類型。
故意殺害或傷人:伸手開槍、揮刀砍人或揮拳毆打他人。
財產侵害:動手偷竊他人的錢包、故意砸毀他人的汽車玻璃。
妨害自由:用手將他人推進房間並鎖上大門,限制其人身自由。
名譽誹謗:在網路上發文或當眾大聲辱罵、抹黑他人。
2. 不作為的侵害(Omission)
行為人消極地什麼都不做,任由危害結果發生。
在法律上,並不是所有「冷眼旁觀」都算犯罪。只有當行為人依法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法律上稱為「保證人地位」),卻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時,才會構成不作為的侵害。
依據保證人地位的來源,常見例子如下:
① 基於「血緣、家族關係」
不餵食嬰兒:父母依法對年幼子女有撫養義務。若母親故意不餵奶、不給食物,導致嬰兒活活餓死,即構成不作為的殺人罪。
② 基於「法令規定或契約關係」
救生員不救人:泳池救生員值班時,看到有人在溺水,因為與泳池老闆吵架心情不好,決定坐在椅子上冷眼旁觀,導致泳池客溺斃。
保全擅離職守:運鈔車保全看見搶匪正在搬錢,卻因為害怕或懶惰而躲在車內不報警、不阻止,任由財產損失發生。
③ 基於「危險前行為」(自己先引發了危險)
肇事逃逸:駕駛人不小心撞倒行人(前行為引發了受傷的危險)。此時駕駛人依法有救助義務,如果他直接開車離開,放任行人在路上因失血過多死亡,就屬於不作為的殺人。
亂丟菸蒂不滅火:行人在山林裡亂丟沒熄滅的菸蒂引發小火苗(前行為)。他明明可以一腳踩熄,卻轉頭離開,任由小火演變成森林大火,構成不作為的燒燬罪。
④ 基於「對特定危險源的監督義務」
寵物咬人不拉緊:飼主帶具攻擊性的惡犬出門,看到惡犬正在撕咬路人,飼主明明拉得動牽繩,卻站在原地不制止、不拉回,任由路人被咬成重傷。
快速對比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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