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債之發生原因?
(A)甲與乙雙方就 A 車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
(B)丙授予丁買賣 A 車之代理權
(C)戊開車闖紅燈不慎撞傷行人己
(D)因銀行內部作業疏失,庚發現自己的存款平白無故多了 1,0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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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83), C(71), D(61), E(0) #4026307
統計: A(3), B(83), C(71), D(61), E(0) #4026307
詳解 (共 4 筆)
#7510108
這是一道關於民法「債之發生原因」的經典考題。題目要求選出非屬債之發生原因的情形,正確答案是 (B) 丙授予丁買賣 A 車之代理權。
選項解析
(A) 甲與乙雙方就 A 車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
屬於債之發生原因。這是典型的契約(民法第153條),契約成立後,雙方即負有給付價金與交付車輛的債務。
(B) 丙授予丁買賣 A 車之代理權
非屬債之發生原因(正確答案)。授予代理權屬於單獨行為(授權行為),它賦予丁對外代理丙為意思表示的權利或資格,但本身並不會直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債是由後續的買賣契約等法律行為才發生)。
(C) 戊開車闖紅燈不慎撞傷行人己
屬於債之發生原因。這構成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戊因此對己負有損害賠償的債務。
(D) 因銀行內部作業疏失,庚發現自己的存款平白無故多了 1,000 萬
屬於債之發生原因。這構成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庚在無法律上原因的情況下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因此負有返還該筆款項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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