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民法第 841 條規定:「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學理上稱為:
(A)地上權之從屬性
(B)地上權之永續性
(C)地上權之代位性
(D)地上權之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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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46), C(2), D(17), E(0) #4026308
統計: A(49), B(146), C(2), D(17), E(0) #4026308
詳解 (共 4 筆)
#7510110
(A) 地上權之從屬性
錯誤。物權的從屬性通常是指擔保物權(如抵押權)會隨著主債權的存在而存在或消滅。相反地,地上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具有高度的獨立性,它不以地上建築物的存在為前提(沒有建築物也可以先設定地上權),因此不具從屬性。
(B) 地上權之永續性
正確。《民法》第841條明定:「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這意味著地上權的存續與地上物的物理狀態脫鉤(存滅脫鉤),即便房屋因火災或地震倒塌,地上權依然存在,地上權人可以依法原地重建,這在學理上被稱為地上權的永續性。
(C) 地上權之代位性
錯誤。代位性通常是用來形容擔保物權(如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指標的物因滅失、毀損而受有賠償金時,抵押權人可以對該賠償金主張權利,與本題條文所指的地上權存續特性無關。
(D) 地上權之優先性
錯誤。優先性是指物權優於債權,或是在多個物權併存時,先成立的物權優先於後成立的物權。這雖是物權的通則,但並非民法第841條所要闡述的核心學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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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1840
- 地上權之永續性:民法第 841 條明定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確立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物存滅脫鉤的原則,在學理上即稱為地上權之永續性。
不具從屬性:地上權雖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但其存續不以地上物之存在為前提,因此不具備如抵押權般的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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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不具從屬性是指地上權做為一種獨立的權利,它的存在完全不需要依賴其他權利或債權。
在法律上,這可以從以下兩個核心層面來理解:
不從屬於「工作物或樹木」: 即使地上的建築物倒塌、房屋被拆除、或者樹木枯死,地上權依然有效存在。地上權人可以在原本的土地上重新建造新的房屋,權利不會因為地上物的消失而跟著消滅。
不從屬於「主債權」: 這與「抵押權」不同。抵押權是為了解保證債務(例如房貸)而存在,債務還清了,抵押權就必須塗銷(這叫從屬性)。但地上權是獨立的用益物權,不需要有任何主債權存在,它是獨立在他人土地上蓋房子或使用土地的權利。
簡單來說,「地上物(房子)會拆,但地上權(權利)還在」,這就是地上權不具從屬性的最典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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