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公司法有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旨在穩定公司財務。倘公司以債務承擔方式代他人清償債務,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保證既為法之所禁,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責任較重之債務承擔,仍應在禁止之列。該判決所採取之解釋方法為下列何者?
(A)限縮解釋
(B)反對解釋
(C)文義解釋
(D)當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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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3), C(32), D(128), E(0) #4026314
統計: A(41), B(13), C(32), D(128), E(0) #4026314
詳解 (共 4 筆)
#7510117
答案:(D)當然解釋 ✅
這題的關鍵在最後一句:
「舉輕以明重」
意思是:法律明文禁止較輕的行為,那麼性質相同但責任更重的行為,也應該被禁止。
各選項
(A)限縮解釋 ❌
把法律文字的適用範圍縮小,不是本題重點。
(B)反對解釋 ❌
法律明文規定 A,反推「沒有規定的 B 就不適用」。
? 本題反而是從「保證」推及「債務承擔」,不是反面推論。
(C)文義解釋 ❌
單純依照法律文字的通常文義來解釋。本題已經超出「保證」文字本身。
(D)當然解釋 ✅
由法律規定的當然道理,推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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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1866
| 公司法有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旨在穩定公司財務。倘公司以債務承擔方式代他人清償債務,就公司財務之影響而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保證既為法之所禁,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責任較重之債務承擔,仍應(當然)在禁止之列。該判決所採取之解釋方法為下列何者? |
該題正解為 (D) 當然解釋。 [1]
? 白話概念解析
立法目的:公司法第16條禁止公司幫別人作保,是為了防止公司資產被掏空、維護財務穩定。
舉輕以明重:幫別人「作保」(當保證人)風險已經很大而被法律禁止;那麼直接幫別人「扛債」(債務承擔)責任更重、對公司財務傷害更大。
結論推導:既然輕的(保證)都禁止了,重的(債務承擔)當然也在禁止之列,這在法律學理上就叫做「當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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