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登記為各三分之一,3 人約定由甲管理 A 地全部,不適用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關於共有物管理行為應得共有人多數同意之規定。此項約定為有效,是因為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為:
(A)禁止規定
(B)強制規定
(C)取締規定
(D)任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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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1), C(2), D(82), E(0) #4026323
統計: A(16), B(21), C(2), D(82), E(0) #4026323
詳解 (共 5 筆)
#7512175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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