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登記為各三分之一,3 人約定由甲管理 A 地全部,不適用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關於共有物管理行為應得共有人多數同意之規定。此項約定為有效,是因為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為:
(A)禁止規定
(B)強制規定
(C)取締規定
(D)任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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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1), C(2), D(82), E(0) #4026323

詳解 (共 5 筆)

#7500620
答案:(D)任意規定 ✅ 重點解析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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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4500
題目白話文翻譯: 甲乙丙三個人共有1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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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1354
2 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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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175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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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3690
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關於共有物管理之規定屬於任意規定,因此共有人可以以契約另行約定。 [1, 2]
正確答案為:(D) 任意規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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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說明
任意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透過契約(或協議)排除其適用。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明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共有物之管理始適用多數決;換句話說,共有人全體自行協議管理方式(如分管協議交由甲一人管理)是完全有效且優先於法定多數決的。
強制規定 / 禁止規定:若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排除(如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法規),則屬強制或禁止規定,當事人之特約即屬無效。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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