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就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管理、使用與收益之權
(B)為維護未成年子女之人權,父母不得對其未成年子女行使懲戒權
(C)子女於出生時應先從父姓,於成年前得由父母合意變更姓氏一次
(D)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於離婚時應由一方單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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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35), C(9), D(26), E(0) #4026316
統計: A(237), B(35), C(9), D(26), E(0) #4026316
詳解 (共 5 筆)
#7511870
依民法規定,關於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正確選項為 (A)。 [1]
(A)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管理、使用與收益之權:依據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且父母對其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 [1]
(B) 父母不得行使懲戒權:錯誤,依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在保護教養子女之合理範圍內,是可以對其行使懲戒權的。
(C) 出生應先從父姓,合意變更一次:錯誤,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並非強制規定「應先從父姓」;且成年前得經父母合意變更姓氏不限一次(原則上可變更滿,但法條規定自有行為能力或成年前得由父母書面約定變更)。
(D) 離婚時應由一方單獨行使:錯誤,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由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並非一律由一方單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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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119
答案:(A) ✅
這題考《民法》第1084~1089條。
(A)正確 ✅
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依民法第1088條:
* 父母共同管理
* 父母有使用、收益之權
* 但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
所以 A 正確。
(B)錯 ❌
民法第1085條明定: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所以不是完全沒有懲戒權。
(C)錯 ❌
子女姓氏並非「出生時一律先從父姓」,而且父母也不是只有在成年前「合意變更一次」這麼簡單,相關姓氏規定另有民法規範。
(D)錯 ❌
離婚時,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可以由父母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不是一律由一方單獨行使。民法第1055條明文如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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