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甲為大學生,為能累積實務經驗,到與其學校簽約之乙公司擔任實習生。一日,乙公司之員工丙,見其他同事外出,擬趁機對甲非禮,甲驚恐至極,急電告知公司人事主管丁。事後甲見乙公司遲遲未處理,遂向學校申訴,下列何者正確?
(A)乙公司未違法,丁非雇主,乙公司無從知悉
(B)甲、乙非受僱關係,乙公司並無於知悉性騷擾情事後,採取立即有效補救措施之義務
(C)甲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D)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得共同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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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6), C(28), D(167), E(0) #4026302
統計: A(1), B(16), C(28), D(167), E(0) #4026302
詳解 (共 4 筆)
#7510103
答案:(D)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得共同進行調查 ✅
這題關鍵在於:實習生在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也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規定。現行施行細則第4-1條更明確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可以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實習生所屬學校共同調查。
各選項
A ❌
乙公司未違法,丁非雇主,乙公司無從知悉
錯。甲已經直接告知公司人事主管丁,公司因此已知悉性騷擾情事,不能以「丁不是雇主」就認定乙公司不知情。
B ❌
甲、乙非受僱關係,乙公司無義務
錯。這是本題陷阱。實習生雖然不一定與實習單位成立一般的受僱關係,但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仍有《性別平等工作法》的適用。
而且學校知悉實習生遭受性騷擾時,應督促實習單位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C ❌
甲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錯。這裡不是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的程序。實習生性騷擾案件有其特別的申訴、調查機制;且現行法規對實習生案件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共同調查。
D ✅
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得共同進行調查
正確。法規明定:
申訴案件之申訴人為實習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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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511510
? 核心解析
以下為各選項之詳細解析:
(A) 錯誤: 丁為乙公司的人事主管,在法律上屬於「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依性工法第3條第3款規定,視同雇主。甲已急電告知丁,在法律上即視為乙公司(雇主)已「知悉」該性騷擾情事,乙公司遲遲不處理已違反性工法。 [1, 2]
(B) 錯誤: 雖然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不一定是典型的勞雇關係,但性工法第2條第5項明確規定:「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因此,乙公司在知悉後,依法仍負有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之義務。 [1, 2]
(C) 錯誤: 甲若對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教育局)之行政處分不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但對於公司內部未處理,其救濟管道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起申訴,而非直接向中央機關提起訴願。 [1, 2]
(D) 正確: 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規定,當實習生遭遇性騷擾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或學校知悉進行調查時,地方行政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以避免重複詢問並保障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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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C) 錯誤的原因主要在於救濟程序(申訴管道)與層級不對。
可以從以下三個法律層面來解析:
1. 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而非中央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2 條之 1 規定,受僱者或實習生若遭受性騷擾,且雇主(乙公司)未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纠正補救措施時,實習生應向「地方主管機關」(如台北市勞動局、高雄市勞工局等)提起申訴,而非直接跨級向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提起救濟。 [1, 2]
2. 性騷擾案的首發救濟是「申訴」,而非「訴願」
- 訴願:是指不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分」,請求上級機關撤銷或變更。
- 申訴:在性騷擾事件中,甲不滿的是「丙的非禮行為」以及「乙公司的消極不處理」,此時法律規定的救濟手段是向地方勞政機關提起「申訴」。在地方主管機關做出行政處分(例如開罰乙公司)之前,還沒有產生可以讓甲提起「訴願」的標的。 [1]
3. 甲亦可選擇向「學校」申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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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進一步了解本題選項 (D) 共同調查的具體法律依據(例如《性別平等工作法實施細則》的條文),或是想知道雇主沒處理會被罰多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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