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司法院憲法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工作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扣押律師與被告溝通所生之文件資料,侵害律師之工作權
(B)公教人員保險法禁止公保與其他社會保險重複加保,侵害人民之工作權
(C)法律規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與憲法保障不動產估價師工作權之意旨並無違背
(D)法律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係對於人民工作權之主觀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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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37), C(37), D(30), E(0) #4026283
統計: A(17), B(137), C(37), D(30), E(0) #4026283
詳解 (共 5 筆)
#7511399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B) 公教人員保險法禁止公保與其他社會保險重複加保,侵害人民之工作權(此敘述錯誤,因大法官認定其合憲、未侵害工作權)。
各選項解釋如下:
(A) 扣押律師與被告溝通所生之文件資料,侵害律師之工作權
- 白話解釋:這是對的(憲法法庭 112年憲判字第9號 裁判認定違憲)。國家如果跑去搜查、扣押律師和委任客戶(被告)之間秘密通訊的資料,會破壞辯護制度跟律師執行職務的信賴,侵害律師權益。 [1]
(B) 公教人員保險法禁止公保與其他社會保險重複加保,侵害人民之工作權
- 白話解釋:本題的錯誤敘述。大法官(如 釋字第404號)認為,國家為了社會保險的資源公平跟財務永續,規定不能重複加保,這並沒有違憲,也沒有侵害人民的工作權。 [1]
(C) 法律規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與憲法保障不動產估價師工作權之意旨並無違背
(D) 法律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係對於人民工作權之主觀資格限制
- 白話解釋:這是對的(釋字第584號、釋字第749號)。要求計程車司機不能有特定前科(個人的道德與行為條件),屬於對「職業選擇自由的主觀條件限制」,目的是為了保障乘客安全,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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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工作權的「主觀資格限制」完全可以透過自身努力來改變。
在中華民國憲法與大法官釋字(如釋字第584號、釋字第711號)的架觀下,工作權的限制主要分為「客觀條件限制」與「主觀資格限制」兩種。
什麼是主觀資格限制?
主觀資格限制是指與勞動者人身相關的知識、能力、年齡或體能等條件。因為這些條件通常依賴個人的實力、資歷或修為,所以多數情況下,可以透過個人的後天努力、學習或訓練來達成或改變。
我們可以透過以下分類來了解哪些可以改變、哪些無法改變:
可以透過努力改變的(占大多數):
無法(或很難)透過努力改變的(少數例外):
直觀對比:主觀資格 vs 客觀條件
為了讓你更清楚其本質,我們可以將它與完全無法透過努力改變的「客觀條件限制」做個對比:
總結來說,除了年齡和特定既定前科之外,主觀資格限制的本質就是一種「門檻」。只要你願意投入時間、金錢與心力去學習、考試或鍛鍊,你完全有能力去打破並跨越這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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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9269
A:正確。扣押律師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潛在犯罪嫌疑人基於溝通目的所製作的文件資料,會涉及律師的工作權及當事人的訴訟權等保障。
B:錯誤。公教人員保險法禁止公保與其他社會保險重複加保,主要涉及的是被保險人的財產權,不是工作權。釋字811號明確認為,禁止重複加保是對財產權的限制。
C:正確。釋字809號認為,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屬於對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但尚未違反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的意旨並無違背。
D:正確。釋字749號認為,計程車駕駛人因特定犯罪紀錄而被限制執業,屬於對職業選擇的主觀資格限制;只是原規定一律廢止執業登記,未考量個案對乘客安全的實質風險,因此過度限制工作權。
所以要記:
B錯在「工作權」→ 實際上是「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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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4614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1號解釋(復職者公保養老給付年資採認案),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禁止公保與其他職域社會保險重複加保,其目的是為了避免社會資源重複配置、政府重複補貼及產生不當誘因,屬於實現重要公共利益之必要手段,與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並無違背,並非「侵害」人民之工作權。(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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