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有關聲請釋憲主體或基本權利主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聲請釋憲,原則上不問其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均得提出聲請
(B)外國私法人尚不得聲請釋憲或提起憲法訴訟
(C)我國憲法未明文規定胎兒是否為基本權利主體
(D)公法人有可能得以基本權利主體地位提起憲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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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98), C(97), D(8), E(0) #4002553
統計: A(15), B(98), C(97), D(8), E(0) #4002553
詳解 (共 5 筆)
#7476374
(A) 正確:
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主體,除自然人外,本質上適合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如財產權、訴訟權、言論自由等),亦受保障。因此人民聲請釋憲或提起憲法訴訟,包含自然人、私法人及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B) 錯誤(本題選項):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492 號、第 375 號等)及實務見解,基本權利保障之範圍並不限於我國國民與我國法人。外國自然人及外國私法人,在權利本質適合的範圍內(例如財產權、訴訟權、商標權等),亦為憲法基本權利保障之主體,故得依法提起憲法訴訟/聲請釋憲。
(C) 正確:
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胎兒是否為基本權利(生命權)主體,此在憲法學理與實務上屬有爭議或需透過憲法解釋確定的議題。
(D) 正確:
公法人(如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上之作業組織或大學)原則上是權利之拘束對象(義務主體),而非基本權利主體;但若涉入自治權侵害,或大學涉及學術自由(例如國立大學)等本質適合保障之事項時,例外得認定其具備基本權利主體地位,提起憲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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