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藥物廣告之商業言論,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自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B)國家課予菸品業者於其商品標示中提供重要客觀事實資訊之義務,係屬對菸品業者不標示特定商品資訊之不表意自由之限制
(C)由製造、輸入或販賣者,負擔菸品標示義務之規定,係為維護國民健康及提供消費者必要商業資訊等重大之公共利益,其手段與目的間具實質關聯性
(D)對化粧品廣告進行事前審查,係為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其與目的之達成間須具實質關聯,方符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統計: A(2), B(73), C(12), D(123), E(0) #4002554
詳解 (共 5 筆)
(A) 正確:
參照釋字第 414 號解釋。藥物廣告屬於商業言論,因藥物使用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主管機關得對其施以較嚴格之規範(包含事前審查)。
(B) 正確:
參照釋字第 577 號解釋。國家強制課予菸品業者於包裝上標示健康警語及尼古丁/焦油含量等客觀事實資訊,屬於對業者不標示特定資訊之「不表意自由」之限制。
(C) 正確:
參照釋字第 577 號解釋。強制菸品標示之目的係為維護國民健康及提供消費者必要資訊等重大公共利益,且手段與目的之間具備實質關聯性,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D) 錯誤(本題選項):
參照釋字第 744 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化粧品係施於人體外部,非供口服或食用,化粧品廣告僅為誘引消費者購買,尚未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發生直接、立即之威脅。
法律對化粧品廣告實施「事前審查」,目的僅係防免廣告虛偽誇大或有傷風化等,難謂係為保護「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要公共利益」。
因此,大法官認定對化粧品廣告實施事前審查已逾越必要程度,宣告違憲。選項將此違憲的審查邏輯誤寫為「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具備該等特別重要公益目的」,故敘述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