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之勤務機構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B)依人口疏密,以一千五百人口或三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C)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執行機構,由員警一人負責
(D)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警察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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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 C(3), D(4), E(0) #3927945

詳解 (共 1 筆)

#7469033

 (A)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B)依人口疏密,以一千五百人口或三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第 6 條
1 警勤區依下列規定劃分:
一、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C)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執行機構,由員警一人負責 
第 5 條
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由員警一人負責。

 (D)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警察局定之
第 7 條
1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2 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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