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憲法及釋憲實務見解,有關典試法修正之提案及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於考試院並不具有法律提案權,因此典試法之修正草案,應由考試院委託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
(B)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時,若邀請考試院院長及秘書長到會備詢,二者均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C)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時,若邀請考試院秘書長及考試委員到會備詢,二者均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D)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時,若邀請考試院秘書長及考選部部長到會備詢,二者均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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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41), C(120), D(461), E(0) #4002930

詳解 (共 9 筆)

#7475366
答案:D。 這題考的是考試院的法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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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5411
答案:✅ (D) 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典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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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2649
❓ 【題目核心】這題在考「考試院能不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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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4995
這題是 大魔王釋字461,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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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5106
(A) 錯誤:依憲法第87條規定,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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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9761
(A) 憲法第 87 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B)(C)(D)釋字第461號
惟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固得依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若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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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4548

本題主要考驗考試院的法律提案權(憲法第87條)以及立法院委員會邀請備詢之對象與義務限制(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

根據釋字第461號解釋之規定:
1. 得不受邀請備詢者(無義務):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基於五院相互尊重與憲政慣例);以及各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之人員(如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
2. 有應邀說明之義務者: 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如秘書長、各部會首長如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等),於涉及其提出之法律案及預算案時,原則上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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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7876

司法院釋字第461號,這題的核心就是分辨「獨立行使職權的人」和「負行政職務的人」。

✅ (D)正確

釋字第461號指出:

* 考試委員:屬於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沒有應邀備詢義務。
* 考試院院長:依五院相互尊重及憲政慣例,得不受邀備詢。
* 考試院秘書長:屬於考試院所屬、負行政職務的人員,原則上有應邀說明義務。
* 考選部部長:屬於負行政職務的部會首長,也有應邀說明義務。

因此:

秘書長+考選部部長 → 都有應邀說明義務 → D正確。

❌ 其他選項

A錯:考試院對於其所掌事項,具有法律提案權,不是沒有提案權。憲法第87條及相關解釋均確認此點。

B錯:考試院院長依憲政慣例得不受邀備詢,所以不是二者都有義務。

C錯:考試委員屬於獨立行使職權人員,不負應邀備詢義務;只有秘書長有。

? 這題直接記

院長 → 得不備詢
考試委員 → 不須備詢
秘書長 → 要說明
考選部部長 → 要說明

? 所以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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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6083
答:(D)。釋字第461號認為,考試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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