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乙約定,甲於乙之受僱人丙,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乙為損害賠償時,由甲代負賠償責任。關於甲、乙間之人事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與乙僅以口頭約定人事保證契約,並約定期間為 10 年。則該人事保證約定期間,縮短為 3 年,仍為有效
(B)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甲依人事保證契約應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丙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C)若甲、乙間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 3 年
(D)若甲、乙間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甲得隨時終止契約
統計: A(111), B(32), C(30), D(67), E(0) #3563880
詳解 (共 5 筆)
2.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2.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3.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2.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為什麼 (A) 是錯誤的敘述(本題正解)?
核心考點:人事保證的「書面要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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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民法》第 756-1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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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 既然法律要求必須以書面為之,這就是一個「法定要式行為」。依據《民法》第 73 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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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陷阱: 題目中甲與乙「僅以口頭約定」,這個契約從一開始就是絕對無效的,根本不會發生效力,當然也就沒有所謂「縮短為 3 年,仍為有效」的適用餘地。選項 (A) 把無效的契約講成有效,是完全錯誤的。
為什麼 (B) 是正確的敘述(所以不能選)?
核心考點:保證人的責任上限(法定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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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覺得保證人應該要負擔全部損害,但人事保證比較特別。因為早年很多人事保證人(通常是受僱人的親友)因為受僱人挪用公款而傾家蕩產,所以立法者特別增訂了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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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民法》第 756-2 條第 2 項規定,保證人的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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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除非雙方在契約裡有特別約定打破這個天花板,否則原則上保證人最多就是賠受僱人那一年的年薪。選項 (B) 的敘述與法條完全相符,是正確的。
(C) 與 (D) 的正確性
這兩個選項考的是「未定期限」的人事保證,同樣是為了保護保證人不要一輩子被綁住而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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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關於法定存續期間: 《民法》第 756-3 條第 3 項規定,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 3 年。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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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關於隨時終止權: 《民法》第 756-4 條第 1 項規定,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敘述完全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