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所述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何者當事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A)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再審事件
(B)適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事件
(C)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稅務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D)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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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0), D(0), E(0) #400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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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598763
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的稅務爭議:
關稅、關務事件將由稅務專業法庭負責,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的法官專門處理與稅務相關的法律問題。稅務專庭的設置旨在確保稅務事件的專業審理,並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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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49-1條:
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二、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
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
四、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
五、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及其再審事件。
2.前項情形,不因訴之減縮、一部撤回、變更或程序誤用而受影響。前項第一款之事件範圍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3.第一項情形,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當事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二、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格。
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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