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當事人仍得於一定情形下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其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變更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出申請
(B)該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3個月內為之
(C)雖有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行政機關如認為原處分為正當者,仍應駁回該申請
(D)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過失未能在行政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即不得提出該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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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4), D(7), E(0) #3944608

詳解 (共 1 筆)

#7423809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ㅤㅤ 1.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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