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下列情事,非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A)歇業或轉讓時(B)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C)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D)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六個月以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