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A)46小時(B)54小時(C)56小時(D)4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