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之規定何者錯誤?
(A)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B)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C)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 交易所得額適用個人房地合一稅規定,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D)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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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38), C(63), D(82), E(0) #3481998
統計: A(155), B(38), C(63), D(82), E(0) #3481998
詳解 (共 2 筆)
#7418648
AI解析
(A) 錯誤(本題選此項):依據《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房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也就是說,如果繳納的土增稅之中,有屬於「超過可減除上限」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其實是可以列為費用列支的。選項 (A) 斷定「一律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是錯誤的描述。
(B) 正確:房地合一稅 2.0 規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是以交易當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減除),因此其計算基準確實是依公告土地現值。
(C) 正確:依據《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5 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交易房地,其交易所得額是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直接適用個人房地合一稅規定申報納稅,不必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D) 正確:營利事業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如自地自建、合建分屋等第一次移轉),屬於法定的例外情形,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適用營所稅率 20%),而非適用分開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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