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抵押權受清償 
(B)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 
(C)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D)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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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2), B(164), C(284), D(107), E(0) #1514262

詳解 (共 8 筆)

#3531726
勞工保險條例第 17-1 條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抵押權歸屬於民法「物權編」第860~883條,抵押權是「物權」而非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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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2561

第 17 條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
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
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
,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
金,依法訴追。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
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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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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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6185
(D) 勞基法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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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6535

解題與白話文詳解

本題的正確解答為 (A)。這題考的是《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選項 (A) 的觀念是錯誤的。

以下為每個選項的法規解析,並附上小學生也能秒懂的「簡易白話文」:

(A)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抵押權受清償(❌ 錯誤)

  • 法源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17-1 條。

  • 專業解析:法條明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保費與滯納金的受償順序雖然贏過一般無擔保的普通債權,但依然排在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之後,不能優先於抵押權。

  • ? 簡易白話文:

    如果老闆破產欠了很多錢,他還錢是需要排隊的。拿房子去跟銀行借錢的(這叫抵押權)排在最前面,政府討勞保費只能排在他們後面,贏過其他沒有擔保品的普通債主。所以,政府討保費不能插隊跑到「拿房子抵押的人」前面喔!

(B)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 正確)

  • 法源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

  • 專業解析:條文明定「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

  • ? 簡易白話文:

    如果老闆(公司)不小心忘記在期限內把勞保費繳給政府,政府會很好心地說:「沒關係,我多給你 15 天的時間去準備錢來繳。」

(C)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請領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費(⭕ 正確)

  • 法源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

  • 專業解析:條文明定「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旨在減輕勞工重大傷病時的財務負擔。

  • ? 簡易白話文:

    如果工人叔叔阿姨生重病或受傷住院了,沒辦法去上班賺錢。這時候他們身上已經沒有薪水可以拿了,所以政府規定:這段時間他們就不用繳勞保費了,讓他們可以安心養病。

(D)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正確)

  • 法源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

  • 專業解析:條文明定「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這是勞保保費計算的基本常規。

  • ? 簡易白話文:

    大家每個月要繳給政府的勞保費是不一樣的。怎麼算呢?就是看你每個月賺多少錢(薪水),再去乘以一個政府規定的固定比例(費率)。賺得比較多的人,就要繳比較多一點點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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