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幾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A)3 
(B)6 
(C)9 
(D)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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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618), C(11), D(80), E(0) #1514266

詳解 (共 3 筆)

#3047611

第27條

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

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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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151

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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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967
  • ? 正確選項:(b) 6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27 條法規明文規定:「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有投機者在被保險人生命垂危或即將發生保險事故前,才緊急辦理收養登記以詐領、冒領保險給付(如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因此,法律特別設立了六個月的防弊緩衝期。
  • 錯誤選項:(a) 3、(c) 9、(d) 12
    這些選項的月數皆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27 條所規定的「六個月」法定限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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