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幫派老大甲夥同手下乙、丙、丁決定搶銀行。甲分派任務如次:乙負責制服保全人員,丙負責動手取 款,丁開車負責接送,甲自己則在「公司」處理突發狀況與等候好消息。乙、丙、丁果然如其計畫,搶銀行得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 為共同正犯 ,丁為幫助犯
(B)乙、丙、丁為共同正犯,甲為教唆犯
(C)甲、乙、丙、丁為共同正犯
(D)乙、丙為共同正犯,甲、丁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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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1), C(106), D(2), E(0) #4002248

詳解 (共 4 筆)

#7475843
答案:(C)甲、乙、丙、丁為共同正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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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553
答案:C 本題考的是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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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688

答案是 (C) 甲、乙、丙、丁為共同正犯。

這題考的是刑法上的共同正犯,關鍵在於「共同犯罪的犯意聯絡+分工合作」。

甲雖然沒有親自到銀行,但他是幫派老大,事前與乙、丙、丁共同決定搶銀行,並且分配每個人的工作。他自己負責在公司處理突發狀況、等候結果,也是整個犯罪計畫的一部分。

逐一看:

* 甲:決定搶銀行、分派任務,並負責處理突發狀況 → 屬於犯罪計畫的核心成員,共同正犯。
* 乙:負責制服保全 → 直接執行犯罪計畫,共同正犯。
* 丙:負責取款 → 直接執行搶銀行行為,共同正犯。
* 丁:負責開車接送 → 雖然沒有進入銀行搶錢,但這是事前分工好的重要犯罪行為,屬於共同實行犯罪 → 共同正犯。

為什麼丁不是幫助犯?

這是這題最容易搞混的地方。

幫助犯通常是對正犯的犯罪提供助力,但沒有達到共同實行犯罪的程度。

但本題的丁不是臨時幫忙,也不是單純提供一般性協助,而是:

事前就加入搶銀行的共同犯意,並且依照分工負責接送。

因此屬於「功能性的犯罪分工」,即使沒有親自進銀行,仍然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為什麼甲不是教唆犯?

教唆犯是「使原本沒有犯罪意思的人產生犯罪決意」。

本題甲不是單純叫乙、丙、丁去犯罪,而是:

甲、乙、丙、丁一起決定搶銀行 → 共同犯意 → 分工合作。

所以甲也是共同正犯,而不是單純教唆犯。

因此:

甲、乙、丙、丁 → 四人都有共同犯意+分工 → 全部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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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1158
答案選 (C)。
秒殺解析
這題是刑法總則關於「共同正犯」與「共犯」區分的指標性考題,司法特考、高普考和警特超級愛考!解題關鍵在於最高法院非常著名的「共謀共同正犯」理論。
關鍵步驟 1:看「甲」——人在幕後,算不算共同正犯?
  • 題目強調甲是「幫派老大」,他「夥同」大家決定搶銀行,還「分派任務」,最後在公司「處理突發狀況與等候好消息」。
  • 雖然甲沒有親自到現場動手(這叫缺少實行行為),但他是整起犯罪的「主謀/核心策劃者」。
  • 依實務見解(釋字第 109 號、最高法院判例),只要參與犯罪的「共謀」(一起計畫),且對犯罪有「合同意思的聯絡」,就算沒有親自到現場,一樣成立「共謀共同正犯」!
  • 看到這裡,(B) 說是教唆犯、(D) 說是幫助犯,直接淘汰!
關鍵步驟 2:看「丁」——只負責開車接送,算不算共同正犯?
  • 丁雖然沒有進去銀行壓制保全或拿錢,但他負責「開車接送」,這是搶劫犯罪計畫中不可或缺的「一部行為」(分工合作)。
  • 丁在現場周邊提供不可或缺的行為支配,屬於「分擔實行行為」,絕對是共同正犯,而不是普通的幫助犯。
  • 看到這裡,(A) 說丁是幫助犯,直接淘汰!
觀念複習與實務必背金句(釋字第 109 號)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共同犯罪計畫之擬定,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仍不失為共同正犯。」
  • 共同正犯的兩大型態:
    1. 實行共同正犯(乙、丙、丁):在犯罪現場分工合作,各自分擔一部分行為(制服、取款、接應)。
    2. 共謀共同正犯(甲):人在幕後,但他是犯罪計畫的核心主導者,以自己的犯罪意思參與共謀,論以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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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853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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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8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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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39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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