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擔任國小家長會會長兼任財務,因經商周轉不靈,遂將保管之家長會財物挪用新臺幣 600 萬元以清 償債務。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A)公益侵占罪
(B)公務侵占罪
(C)業務侵占罪
(D)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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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34), C(85), D(13), E(0) #4002255
統計: A(83), B(34), C(85), D(13), E(0) #4002255
詳解 (共 4 筆)
#7491226
標準答案是 (A) 公益侵占罪,這是因為本題完美鎖定了最高法院一個非常指標性、且極具鑑別度的實務見解。
根據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442 號刑事判決以及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87 號刑事判決 的開示,實務對於「家長會」有非常特別的定性:
- 經費性質屬於公益用途:
國小家長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家長會費、各界捐款。而這些錢的用途,依據財務處理辦法,必須專款專用在「學生的急難救助金、支援學校辦理教育活動、提供學生獎學金」等事涉多數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事項。 - 團體定性為公益民眾團體:
實務認定,國小家長會是「以舉辦公益為目的之民眾團體」。 - 法律評價(因公益而持有):
因此,甲以會長兼財務的身分負責保管這筆錢,他在法律上的評價不是單純的業務持有,而是「因公益而持有他人之物」。當他經商失敗將這筆 600 萬挪為己用時,就會直接觸犯 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 的公益侵占罪(法定刑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比業務侵占還要重!)。
逐一選項檢視:
- (A) 正確:如前所述,家長會財物具備公益目的,甲因公益持有而侵占,成立公益侵占罪。
- (B) 錯誤:甲非公務員,家長會經費亦非公款,不成立公務侵占罪。
- (C) 錯誤(國考超級大陷阱):雖然甲在法律上看似是處理財務的「業務」,但因為法律特別將家長會資產保護提升至「公益」層次,「公益侵占」的特殊犯罪本質會直接吸收並凌駕於「業務侵占」之上。
- (D) 錯誤:侵占與背信具備特別關係,行為既然已達「將財物據為己有」的侵占程度,應直接論以侵占罪,而不論背信罪。
終極筆記:侵占罪章的隱藏版大魔王
務必將這兩組經典實務見解打包裝進大腦:
- 大樓管委會主委 侵占管理費 -> 業務侵占罪(因為管理費只服務該大樓住戶私利,不具社會公共利益)。
- 學校家長會長 侵占家長會費-> 公益侵占罪(因為經費用於學生獎學金、急難救助,具備社會特定多數人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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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840
依我國實務見解,關於國小家長會財物的性質與甲的刑事責任分析如下:
非公務員與公務侵占之排除:國小家長會雖與學校相關,但依設置目的與法規,屬於以促進教育發展、維護學生權益及社會公益為目的之民眾團體或社會團體,會長亦非刑法上的「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授權公務員」,因此不成立公務侵占罪(選項 B 錯誤)。
公益侵占罪(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國民小學家長會之經費及財物,其設立目的與用途包含辦理急難救助、提供學生獎學金、支援學校各項公益及教育活動等,事涉多數特定人或不特定人之公共利益。因此,家長會會長或財務因職務而「因公益所持有之物」,若加以侵占,實務上特別認定應論以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之「公益侵占罪」(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或業務侵占之概念)。
選項排除:因已有更具體的「公益侵占罪」規範,故不論以一般的業務侵占罪(選項 C)或背信罪(選項 D)。
因此,正確選項為 (A) 公益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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