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搶匪甲為現行犯,遭民眾當場合力逮捕後,竟在警察到場前逃脫,甲之脫逃行為成立何罪?
(A)脫逃罪
(B)交通事故逃逸罪
(C)無罪
(D)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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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0), C(78), D(4), E(0) #4002262
統計: A(11), B(0), C(78), D(4), E(0) #4002262
詳解 (共 3 筆)
#7491276
答案選 (C)。
解析
這題是刑法分則關於「脫逃罪章」最經典、出題率最高的「犯罪主體資格限制」考題!解題關鍵在於釐清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 脫逃罪的處罰對象到底包不包括「被民眾逮捕的現行犯」。
只要抓到法律對「依法拘禁」的嚴格定義,3 秒鐘就能秒殺答案:
關鍵:看「逮捕/拘禁」甲的人是誰?
- 依 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 規定,脫逃罪的處罰主體必須是:「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犯,任何人得逮捕之」,因此民眾合力逮捕甲是合法的(依法逮捕)。
- 但是!最高法院與實務見解有著非常嚴格的限制:
脫逃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國家公權力拘禁功能的健全」。因此,法條所稱的「依法逮捕、拘禁」,僅限於公務員(如警察、檢察官、法官、監所管理員)依法執行公權力的狀態。 - 本題中,甲雖然被民眾逮個正著,但在「警察到場前」,甲都還沒有進入國家公權力(公務員)的實質支配與看管之下。
- 既然甲此時還不屬於國家公權力拘禁下的主體,他趁亂掙脫民眾逃跑的行為,就不該當刑法脫逃罪的構成要件。在罪刑法定原則下,只能論以無罪。
- 看到這裡,選項 (A) 脫逃罪直接淘汰!
逐一選項錯處:
- (A) 錯誤:如前所述,甲此時未處於國家機關(公務員)的實質拘禁、看管下,不符合脫逃罪的主體資格。
- (B) 錯誤(張冠李戴):甲是搶劫被抓後逃跑,與開車發生車禍肇事逃逸(交通事故逃逸罪)完全無關。
- (C) 正確:甲的脫逃行為因不符刑法第 161 條的「國家拘禁狀態」,故脫逃行為本身無罪(註:他原本犯的強盜罪/搶奪罪當然還是要罰,這裡是指「脫逃」這個行為獨立來看不構成新罪)。
- (D) 錯誤:現場沒有任何公務員(警察還沒到場),甲掙脫民眾的行為不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精華記法
在國考選擇題中,脫逃罪最喜歡用「誰在看管」來挖陷阱,請直接背下這組實務鐵律:
- 被熱心民眾、大樓保全 抓住壓在地上,趁機逃跑 ->無罪(因為國家公權力還沒介入)。
- 警察已經趕到現場,對他宣讀權利並施銬看管後,他拔腿就跑 → 成立脫逃罪(因為已經進入國家公權力的實質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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