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事實何者屬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之情形?
(A)甲騎自行車撞傷路人乙而逃逸
(B)甲逆向超速駕駛機車,撞傷路人乙而逃逸
(C)甲駕駛汽車失控,不慎擦撞路邊汽車,僅造成車輛毀損而無人傷亡,甲隨即離開現場
(D)甲駕駛汽車停等紅燈時,遭乙機車從後追撞,乙騎士倒地但未受傷,甲隨即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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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01), C(18), D(1), E(0) #4002266
統計: A(1), B(101), C(18), D(1), E(0) #4002266
詳解 (共 4 筆)
#7491317
答案選 (B)。
解析
這題是刑法分則公共安全罪章中,關於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現行法已修正文字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的經典核心概念題。
要秒殺這題,考生腦海中必須立刻浮現成立肇事逃逸罪的「三大黃金元件」:
- 工具必須是:動力交通工具。
- 情狀必須是:致人死傷(有人受傷或死亡)。
- 行為必須是:逃逸(未留下來盡救護或通報義務)。
逐一選項秒殺:
- (A) 錯誤(工具不符:自行車不是「動力」交通工具)
- 刑法上的「動力交通工具」,是指電力、蒸汽力、汽油、柴油等「非人力或獸力」推動的交通工具。
- 甲騎的「自行車(腳踏車)」是純靠人力踩踏,不屬於動力交通工具。因此甲雖然撞傷人逃跑,只會構成民事賠償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不成立刑法的肇事逃逸罪。
- (B) 正確(完全該當肇事逃逸罪)
- 機車(屬於動力交通工具)+ 撞傷路人乙(符合致人傷害之要素)+ 逃逸(離開現場)。三個元件完全齊備,百分之百構成本罪 。
- (C) 錯誤(情狀不符:僅有車損、無人傷亡)
- 刑法第 185 條之 4 處罰肇事逃逸的核心法益,是為了保護「傷者的即時救護權(生命身體安全)」 。
- 如果車禍「僅造成車輛毀損而無人傷亡」,因為現場根本沒有需要急救的「人」,就不會觸犯刑法的公共危險罪 。這種情況屬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的「無人受傷或死亡而逃逸」行政罰(處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
- (D) 錯誤(情狀不符:騎士倒地「未受傷」)
- 承上所述,本罪的前提必須要「致人死傷」。雖然對方被追撞且倒地,但題目特別點出「未受傷」,既然沒有人受傷,在刑事上必考精華記法
在國考選擇題中,肇事逃逸罪最常挖的兩大肉眼可見陷阱:
- 看到「腳踏車/自行車」撞人逃跑 ->不開罰(非動力)。
- 看到「只有撞壞路邊車子、電線桿,無人受傷」 -> 不開罰(非致人死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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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827
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其構成要件必須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且「致人死傷」**而逃逸。
各選項分析如下:
(A) 錯誤:腳踏車(自行車)屬於人力或慢車,不屬於刑法所稱的「動力交通工具」(如汽車、機車等動力車輛),因此騎自行車撞傷人逃逸,不構成本罪。
(B) 正確:機車屬於「動力交通工具」,甲逆向超速駕駛機車撞傷路人乙(致人傷害),隨即逃逸離開現場,完全符合刑法第185條之4之構成要件。
(C) 錯誤:本案僅造成車輛毀損而無人傷亡,欠缺「致人死傷」之構成要件(單純物損不成立本罪,僅有民事賠償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罰問題)。
(D) 錯誤:乙雖然倒地但未受傷,同樣不符合「致人死傷」之構成要件。
因此,正確選項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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