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況,不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1 至 6 款所稱的「重傷」?
(A)面部遭無法回復原狀的毀容
(B)斷人手筋,使其活動機能全部喪失
(C)手掌皮膚二度燙傷,雖不能完全回復原狀,但不會影響其效能
(D)右腎臟遭摘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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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 C(104), D(7), E(0) #4002273

詳解 (共 4 筆)

#7475892
答案:(C)手掌皮膚二度燙傷,雖不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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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1343
這題是司法特考、高普考最愛考的「刑法重傷定義」實務認定題。不囉唆,直接用「功能減損肉眼判定法」,3 秒鐘秒殺!
答案選 (C)。 
拆解
第一步:核心心法——重傷的本質是「廢掉功能」
  • 大絕招: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對「重傷」的認定,看的是「生理功能(效能)有沒有被廢掉或嚴重損害」,而不是看「傷口大不大」或「流多少血」。 
  • 關鍵字直覺:一看到選項 (C) 題幹直接寫明 「不會影響其效能」,就代表功能根本沒壞!雖然留疤(不能回復原狀),但手掌還是能握、能寫、能拿,在法律上就只能算「普通傷害罪」,絕對不符合重傷!答案直接秒選 (C)
第二步:回頭檢視其他選項(看懂實務如何認定)
  • (A) 面部毀容(不治或難治):實務認為,臉部被潑硫酸、刀割造成「無法回復」的醜陋缺形,會嚴重影響社交與心理,屬於第 6 款「其他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是重傷 
  • (B) 斷人手筋(機能喪失):活動機能「全部喪失」,完美該當第 4 款「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是重傷 
  • (D) 右腎臟遭摘除(重大難治):實務認定(最高法院 20 點決議),雖然人有兩顆腎臟,少一顆還能活,但摘除一顆會導致身體排毒代謝功能「重大且不可逆的減損」,屬於第 6 款重大難治之傷害,是重傷
核心口訣
下次考試看到「少一顆卵巢/腎臟/脾臟」、「下巴被削掉一塊」、「手腳筋斷掉廢了」通通算重傷。只要看到「雖然留下疤痕,但不影響功能、不影響效能」,懷疑都不要懷疑,一律是普通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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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612
答案:C 刑法第10條第4項的「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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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819

答案是 (C)。

這題直接考 刑法第10條第4項「重傷」的定義。

刑法第10條第4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A) 面部遭無法回復原狀的毀容 ❌ → 屬重傷

「無法回復原狀的毀容」涉及身體外觀的重大傷害。

實務上,如果毀容達到重大程度,屬於第10條第4項第6款: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所以屬於重傷。



(B) 斷人手筋,使其活動機能全部喪失 ❌ → 屬重傷

手部是肢體的一部分。

使手部的活動機能全部喪失,已經達到: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符合第4款。

? 重傷。



(C) 手掌皮膚二度燙傷,不能完全回復,但不影響效能 ✅ → 不是重傷

這是答案。

雖然皮膚受到二度燙傷,而且可能留下永久性的痕跡,但:

不會影響手掌的效能

也就是沒有造成肢體機能的毀敗或嚴重減損。

而且單純皮膚傷害如果沒有達到第10條第4項第6款所要求的「重大不治或難治」程度,也不能算重傷。

? 不符合重傷定義。



(D) 右腎臟遭摘除 ❌ → 屬重傷

摘除一側腎臟屬於身體重要器官的重大損害。

實務上可依第10條第4項第6款: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認定為重傷。

? 屬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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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8587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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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面部遭無法回復原狀的毀容本選項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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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41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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