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竊盜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以破壞他人對動產之持有,並建立自己之持有為要件
(B)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罪並未明定以故意為必要,故過失誤取他人之物亦成立本罪
(C)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罪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D)竊盜罪亦處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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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84), C(4), D(24), E(0) #4002279
統計: A(2), B(84), C(4), D(24), E(0) #4002279
詳解 (共 4 筆)
#7491389
這題是國家考試(如高普考、司法特考、警察特考)中最基本的「財產罪章(竊盜罪)」構成要件辨析題。
不用去翻整本六法全書,直接發動「故意原則判定法」,3 秒鐘直接秒殺!
題目要選一個「錯誤」的敘述,答案選 (B)。
拆解
核心心法:刑法的「不罰過失」大原則
- 大絕招【刑法第 12 條總則鐵律】:中華民國刑法總則第 12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行為非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關鍵:在刑法中,「過失犯(不小心、粗心)」只有在法條有明文寫出「過失」兩個字時才會處罰(例如:過失致死罪、過失傷害罪)。
- 破解 (B) 選項:打開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裡面完全沒有提到「過失」兩個字。這意味著竊盜罪「只處罰故意犯,絕對不處罰過失犯」!
- 生活實例:你去雨傘店不小心拿錯別人的黑色雨傘回家(過失誤取),因為你根本沒有偷東西的故意,所以在刑法上絕對不成立竊盜罪(這只屬於民事上要把傘還給人家的問題)。因此,(B) 說過失誤取也成立,是嚴重的觀念錯誤,直接秒選!
檢視其餘正確選項(複習考點)
- (A) 正確(竊盜罪的客觀要件):竊盜罪在客觀上的行為定義,就是破壞原本別人對這個東西的支配(破壞他人持有),並且把東西換成自己在支配(建立自己持有)。
- (C) 正確(竊盜罪的主觀要件):要成立竊盜罪,心裡除了要有「故意」之外,還必須想要把這個東西據為己有,也就是必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如果只是借用一下馬上還,叫『使用竊盜』,通常不罰)。
- (D) 正確(處罰未遂):刑法第 320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也就是說,手伸進別人的口袋準備偷錢包,結果被當場抓到(還沒建立持有),雖然沒偷成,一樣成立竊盜未遂罪。
考試關鍵核心口訣
下次在考卷上看到任何財產犯罪(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詐欺罪、侵占罪):
- 只要選項寫「過失亦成立本罪」-> 100% 絕對是錯的,大膽畫掉它!
這題核心觀念建立起來,財產罪章的基本分數就穩穩入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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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809
答案是 (B) 錯誤。
這題主要考 竊盜罪的主觀要件。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A) 正確 ✅
以破壞他人對動產之持有,並建立自己之持有為要件。
竊盜的「竊取」就是:
破壞原持有人對物的持有 → 建立自己的持有
例如甲偷偷拿走乙的手機,乙失去對手機的持有,甲取得對手機的持有。
所以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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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
刑法第320條第1項沒有明定故意,所以過失誤取他人之物也成立。
這是錯的。
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竊盜罪並沒有處罰「過失竊盜」。
而且竊盜罪本身要求行為人具有:
故意+不法所有意圖
例如甲拿雨傘時,不小心把乙的同款雨傘拿走,真的以為是自己的:
? 沒有竊盜故意
? 不成立竊盜罪
所以 B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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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
竊盜罪明文要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這就是所謂的:
不法所有意圖
因此不是單純把別人的東西拿走就一定是竊盜。
例如前一題的「試騎後要還回去」,就是因為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所以不成立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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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
刑法第320條第3項: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竊盜罪有處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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