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甲未經其太太 A 之同意,將百貨公司寄給 A 的生日明信片予以翻拍,並將照片保留於甲之手機內。 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不成立犯罪
(B)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C)第 315 條之 1 無故窺視罪
(D)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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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23), C(12), D(0), E(0) #4002277
統計: A(91), B(23), C(12), D(0), E(0) #4002277
詳解 (共 3 筆)
#7491366
這題是司法特考最新的經典實務變形題!看起來好像侵犯了隱私,但只要用「封印與非公開要件判定法」,3 秒鐘直接抓出破綻,完全不用被選項牽著走!
答案選 (A) 不成立犯罪。
拆解
核心心法:妨害秘密罪章的「兩大物理門檻」
刑法要處罰「看別人的信」或「拍別人的東西」,有非常嚴格的物理狀態限制。我們用這兩大門檻來直接檢驗三個錯誤選項:
破綻一:為什麼不成立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 大絕招【有沒有封印?】:這一條保護的是「書信的隱密性」,法條明文規定必須是「封緘(封口封起來)」的信函、文書。
- 關鍵:題目寫的是百貨公司寄的「明信片」!明信片在郵寄與傳遞過程中,內容本來就是赤裸裸公開、沒有任何封口封印的。既然不是「封緘」的書信,翻拍明信片就絕對不可能構成第 315 條!直接畫掉 (B)。
破綻二:為什麼不成立第 315 條之 1(無故窺視/竊錄罪)?
- 大絕招【有沒有隱私期待?】:這一條保護的是「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 關鍵:承上,明信片上的文字是任何郵差、路人、家人走過去「肉眼直接就能看見」的公開狀態,完全不具備「非公開性」的隱私期待。甲只是用手機「翻拍」一個本來就公開陳列在桌上或信箱的明信片,不符合「竊錄非公開秘密」的要件。直接畫掉 (C)。
破綻三:為什麼不成立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
- 大絕招【東西有沒有壞?】:毀損罪必須達到讓文書「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的程度。
- 關鍵:甲只是拿手機拍個照(翻拍)並保存在自己手機裡。明信片本體完好無缺,上面的字沒有不見,太太也依然可以拿去用,根本沒有任何毀損行為。直接畫掉 (D)。
核心口訣
下次考試只要看到「明信片」:
- 不管是偷看、翻拍、拿去跟別人講->刑法上通通不成立犯罪!(這只屬於夫妻間的道德、民事隱私或感情問題)。
- 如果改成「把太太寄給情夫的『封緘信件』偷偷剪開來讀」-> 這才會成立 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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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811
答案是 (A) 不成立犯罪。
這題關鍵在於:刑法第315條的「拆閱」與第315條之1的「窺視」都不符合。
刑法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件或圖畫,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A) 不成立犯罪 ✅
甲只是把百貨公司寄給太太 A 的生日明信片翻拍,並把照片留在手機。
重點是「明信片」。
明信片本身沒有封緘,任何人拿到都可以直接看到內容,因此甲並沒有:
* 開拆封緘
* 隱匿信函
* 以其他方法破解封緘而窺視內容
所以不符合第3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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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
雖然明信片是寄給A的,但第315條保護的是封緘的信函、文件或圖畫。
明信片是公開可見內容的郵件,沒有「封緘」問題。
所以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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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第315條之1無故窺視罪 ❌
第315條之1主要處罰: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本題甲翻拍的是明信片上的文字內容,不是他人的:
* 非公開活動
* 非公開談話
* 非公開言論
* 身體隱私部位
所以也不適用315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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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第352條毀損文書罪 ❌
刑法第352條是:
毀棄、損壞他人之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者……
甲只是翻拍明信片,並沒有把明信片毀掉、損壞或使其不能使用。
所以沒有毀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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