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通說與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
(A)公園管理員甲潛入公共廁所以手機對旅客乙如廁錄影
(B)房東甲在房客乙之室內電話裝設竊聽器
(C)店員甲在百貨公司更衣室裝設攝影機錄客人乙更衣
(D)記者在採訪時,未告知受訪者而用手機錄下雙方對話
統計: A(4), B(3), C(0), D(112), E(0) #4002278
詳解 (共 4 筆)
- 大絕招【你是不是對話的其中一人?】:最高法院有一個最重要的通說與實務定見(最高法院 92 年線上字第 453 號判決精神):「對話當事人之一方,錄下自己與他人的對話,不成立妨害秘密罪。」
- 關鍵:一看到選項 (D),「記者在採訪時,錄下雙方對話」,這代表記者本身就是這場對話的「當事人之一」。雖然他「未告知」對方,在新聞倫理上可能有爭議,但在刑法上,他錄的是「自己參與的言論」,並不屬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因此,(D) 絕對不成立犯罪,直接鎖定!
- (A) 潛入公廁拿手機錄影:公共廁所是極度具備隱私期待的「非公開環境」,如廁屬於「身體隱私部位」與「非公開活動」,拿手機錄影直接該當本罪。
- (B) 房東在房客電話裝竊聽器:房客在房間裡講電話屬於「非公開談話」,房東「無故」利用工具竊聽,完全構成犯罪。
- (C) 更衣室裝攝影機錄更衣:更衣室與公廁一樣,屬於客觀具備隱密性的環境,錄客人更衣是標準的妨害秘密行為。
- 外人、第三人、狗仔隊偷偷去裝竊聽器、拿長鏡頭偷拍別人在家或密室的舉動 -> 一律成立犯罪!
- 對話的當事人(如:員工跟老闆談判、老婆跟老公吵架、記者跟受訪者對話),為了自保或蒐證偷偷按下錄音鍵-> 一律不成立妨害秘密罪!
答案是 (D)。
這題考的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尤其要分清楚「非公開活動、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以及雙方正在進行的對話。
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或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A) 公共廁所偷拍旅客如廁 ❌ → 成立
雖然是「公共廁所」,但「如廁」屬於高度私密的活動,而且是在個人隔間內進行。
甲用手機偷拍乙如廁:
? 利用工具窺視、錄影他人非公開活動
? 成立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重點:場所是公共的,不代表裡面的活動全部都是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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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房東在房客房間裝竊聽器 ❌ → 成立
房客乙的房間是其私人生活空間。
房東偷偷裝設竊聽器,目的在於竊聽乙的非公開談話:
? 利用工具竊聽他人非公開談話
? 成立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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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更衣室偷拍客人更衣 ❌ → 成立
更衣室是典型的私人空間。
乙正在更衣,涉及身體隱私部位及非公開活動。
甲偷偷裝攝影機:
? 利用設備錄影
? 侵害乙的身體隱私
? 成立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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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記者採訪時偷偷錄下「雙方對話」 ✅ → 不成立
這就是本題最重要的陷阱。
記者與受訪者是雙方正在進行對話。
如果記者自己就是對話的一方,他所錄下的是自己參與的談話,不是「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
因此依通說與實務見解:
談話之一方自行錄音,原則上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竊錄罪。
所以即使:
「沒有告知受訪者」
也不當然成立315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