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妨害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醫師洩漏因看診而得知之病人病歷資料,構成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知悉秘密罪
(B)工程師洩漏依契約應守密之商品製作方法,構成刑法第 317 條洩漏工商秘密罪
(C)軍人洩漏因業務而得知之國防秘密,構成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知悉秘密罪
(D)借用他人電腦,從而無意間從他人之電子郵件得知他人秘密,並加以洩漏者,構成刑法第 318 條之 1 洩漏因電腦知悉秘密罪
統計: A(6), B(1), C(78), D(13), E(0) #4002274
詳解 (共 4 筆)
- 大絕招【特定身分對對碰】:打開刑法第 316 條,這是一條「專門限制特定專業人士」的法條。裡面用「列舉」的方式寫得很清楚,只有以下這些人適用:
- 醫師、藥師、心理師、律師、會計師、宗教師(神父/和尚)等。
- 關鍵:法條裡壓根沒有「軍人」這兩個字!軍人如果洩漏國防秘密,直接移送適用《陸海空軍刑法》或刑法外患罪章,絕對不會構成第 316 條的業務洩密罪。因此 (C) 敘述完全錯誤,直接鎖定!
- 大絕招【主觀故意判定法】:刑法第 318 條之 1「洩漏因電腦知悉秘密罪」,在法律上的發動前提是行為人必須有「故意」。
- 關鍵:題目寫借用電腦「無意間(過失)」看到電子郵件,這代表他在「取得秘密」的當下根本沒有故意。既然這條罪不處罰過失犯,(D) 說會構成該罪也是錯誤的!
- (註:此題為國家考試(法警)考古題,出題老師當初的核心標的是考 (C) 的身分限制,但 (D) 的主觀要件同樣落入錯誤陷阱,屬於典型的爭議雙錯題,皆可破題!)
- (A) 正確:醫師洩漏看診病歷,完全該當第 316 條「醫師...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罪」。
- (B) 正確:工程師依契約有保密義務,卻洩漏製程方法,完全該當第 317 條「洩漏工商秘密罪」。
答案是 (C)。
這題最重要的是分辨 刑法第316、317、318條之1 各自保護的秘密類型。
(A) 醫師洩漏病歷資料 → 正確 ✅
刑法第316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醫師因看診知道病人的病歷、病情等秘密,之後無故洩漏:
? 符合第316條
? 成立洩漏因業務知悉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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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工程師洩漏商品製作方法 → 正確 ✅
刑法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工程師因契約負有保密義務,知道公司的商品製作方法後洩漏:
? 屬於工商秘密
? 有契約上的保密義務
? 符合第3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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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軍人洩漏國防秘密 → ❌ 錯誤
這就是答案。
軍人因職務知道的國防秘密,不是刑法第316條所規定的「業務秘密」。
刑法第316條保護的是:
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秘密
例如醫師的病歷、律師的客戶秘密等。
但軍人洩漏的是國防秘密,應涉及刑法其他關於洩漏國防秘密的規定,而不是第316條。
所以:
? C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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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借用他人電腦得知電子郵件秘密 → 正確 ✅
刑法第318條之1: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甲借用他人電腦,因而知道他人的電子郵件秘密,之後又洩漏:
? 秘密是透過電腦或相關設備知悉
? 再加以洩漏
? 符合第318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