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有關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偽造公司股票,應論偽造有價證券罪
(B)有價證券為表彰財產權利之證書,即使喪失占有,仍得享有票面上之權利
(C)有權製作證券之人,在把該證券轉讓他人之後,擅自更改內容,不構成犯罪
(D)變造美鈔,應論變造貨幣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2), B(5), C(2), D(11), E(0) #4002267
統計: A(102), B(5), C(2), D(11), E(0) #4002267
詳解 (共 4 筆)
#7503826
關於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及相關罪章的規定,各選項分析如下:
(A) 敘述正確:公司股票屬於具有財產價值的有價證券,因此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或虛偽製作公司股票,依刑法實務見解,應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201條第1項)。
(B) 敘述錯誤:有價證券(如支票、本票等)通常具備「占有與權利行使之結合性」(證券與權利相結合),若喪失占有(例如遺失或被竊),通常無法順利行使或主張票面上的權利(需經由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法定程序救濟)。
(C) 敘述錯誤:即使是原本有製作權之人,但在將有價證券移轉、交付出去後,該證券已脫離其單獨支配,若其擅自更改證券內容,仍可能構成變造有價證券罪或其他相關罪章(行為人此時對該流通中的證券已無任意更改之權限)。
(D) 敘述錯誤:美鈔屬於「國外通用之貨幣」,偽造或變造美鈔應依刑法第195條之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處斷,而非偽造有價證券罪。
因此,正確選項為 (A)。
0
0
#7491321
答案選 (A)。
解析
這題是刑法分則關於「偽造有價證券罪章」極具鑑別度的概念題!主要考查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有價證券」的法律定義與實務定性。
只要讀懂法條明文與有價證券的特性,就能輕鬆劃記答案:
逐一選項秒殺:
- (A) 正確(法條明文客體)
- 依 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 明文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
- 「公司股票」是被法條明文列舉的犯罪客體。因此,故意偽造他人公司的股票,完全該當本罪,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 (B) 錯誤(有價證券的根本特徵:證券與權利不可分離)
- 在法律學理上,「有價證券」的核心特徵是「權利與證券有不可分離的關係」(例如:支票、本票、股票)。
- 享有或行使票面上的權利,必須以「占有該證券」為前提。如果喪失了對該證券的占有(例如:本票弄丟了或被燒掉),在透過法院進行民事「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將舊證券宣告無效之前,是無法直接享有或行使票面權利的。
- (C) 錯誤(有權變無權:轉讓後更改即屬偽造/變造)
- 行為人雖然當初是「有權製作證券之人」(例如:支票開戶人簽發支票給別人)。
- 但是,一旦該證券已經完成移轉、交付給他人(轉讓他人占有)之後,該證券的處分權便已經屬於他人。此時,原製作人如果再擅自拿回來更改內容(例如:把芭樂票的金額塗改),因為此時他已經「無權修改」,依然會構成本罪。
- (D) 錯誤(罪名張冠李戴:美鈔屬於貨幣)
- 外國貨幣(如美鈔、日圓)在刑法上的定性是「貨幣」。
- 變造美鈔,應該論以刑法第 195 條的「偽造變造外國幣券罪」,而不是有價證券罪。
必考精華記法
在國考選擇題中,常考的「有價證券」與「其他罪章客體」對比,請直接死背這一組:
- 新臺幣、美鈔、人民幣-> 屬於貨幣(適用第 195、196 條)。
- 悠遊卡、信用卡、金融卡 -> 屬於支付工具電磁紀錄物(適用第 201-1 條)。
- 公司股票、支票、本票、匯票 -> 屬於有價證券(適用第 201 條)。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