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為擔保借款,甲委請丙出面為其借款擔任全額清償之連帶保證人,並由丁提供價值 1000 萬 A 地設定全額抵押權於乙。嗣後甲無資力清償,且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關於乙之 500 萬確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先向抵押人丁請求償還
(B)乙得先向保證人丙請求償還,丙不得以先訴抗辯權抗辯
(C)若乙先向抵押人丁請求償還,丁於向乙為全額清償後,得轉對保證人丙請求償還 500 萬
(D)若丁向乙為全額清償後未為內部求償,得向主債務人甲主張償還 500 萬
(A)乙得先向抵押人丁請求償還
(B)乙得先向保證人丙請求償還,丙不得以先訴抗辯權抗辯
(C)若乙先向抵押人丁請求償還,丁於向乙為全額清償後,得轉對保證人丙請求償還 500 萬
(D)若丁向乙為全額清償後未為內部求償,得向主債務人甲主張償還 5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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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64), C(132), D(47), E(0) #3704200
統計: A(46), B(64), C(132), D(47), E(0) #3704200
詳解 (共 4 筆)
#7344228
民法§873:抵押權之實行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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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46:先訴抗辯權之喪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B:正確。甲無資力清償且乙已對甲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保證人丙已喪失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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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79:物上保證人之求償權
1.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2.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3.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2.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3.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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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人的內部關係:
債務清償後,連帶債務人之間將產生彼此間如何分擔的問題,而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連帶債務人之間沒有以契約另外約定,通常各連帶債務人應該平均分擔債務。
(來源:法律百科)
C:若無特別約定,則保證人丙與出抵押物人丁應平均分擔甲對乙之500萬債務,即一人分擔250萬。丁最多只能向丙請求超出其分擔範圍之250萬。
(丁償還全額債務500萬-丁應分擔之250萬=超出丁承擔額之250萬)
D:正確。丁對乙全額清償後,承受其對主債務人甲之500萬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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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826
民法 第 879 條(物上保證人之求償權)
1.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2.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3.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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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9762
❌ (a) 乙得先向抵押人丁請求償還:敘述正確。
抵押權人乙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即可依民法第 873 條實行抵押權。現行民法已廢除「物權擔保優先於債權擔保」之強制規定,債權人乙有選擇權,得自由決定先實行抵押權或先向保證人求償。
抵押權人乙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即可依民法第 873 條實行抵押權。現行民法已廢除「物權擔保優先於債權擔保」之強制規定,債權人乙有選擇權,得自由決定先實行抵押權或先向保證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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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乙得先向保證人丙請求償還,丙不得以先訴抗辯權抗辯:敘述正確。
丙為「連帶保證人」,依民事訴訟與實務見解,連帶保證人已拋棄民法第 745 條的先訴抗辯權,應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因此乙可以直接要求丙清償,丙不得抗辯。
丙為「連帶保證人」,依民事訴訟與實務見解,連帶保證人已拋棄民法第 745 條的先訴抗辯權,應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因此乙可以直接要求丙清償,丙不得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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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若乙先向抵押人丁請求償還,丁於向乙為全額清償後,得轉對保證人丙請求償還 500 萬:敘述錯誤。
依據民法第 879 條之 1 規定,物上保證人(丁)與保證人(丙)對內應依「比例」分擔責任。除非另有特約,否則其分擔比例依保證人「人數」與物上保證人「擔保物之價值」計算。丁清償後,僅能向丙求償丙應分擔的「部分金額」,絕對不可能向丙請求全額 500 萬元。
依據民法第 879 條之 1 規定,物上保證人(丁)與保證人(丙)對內應依「比例」分擔責任。除非另有特約,否則其分擔比例依保證人「人數」與物上保證人「擔保物之價值」計算。丁清償後,僅能向丙求償丙應分擔的「部分金額」,絕對不可能向丙請求全額 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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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若丁向乙為全額清償後未為內部求償,得向主債務人甲主張償還 500 萬:敘述正確。
依民法第 879 條第 1 項規定,物上保證人丁為甲清償債務後,在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乙對主債務人甲的債權。因此丁本於法定代位與代位求償權,有權向主債務人甲請求全額償還 500 萬元。
依民法第 879 條第 1 項規定,物上保證人丁為甲清償債務後,在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乙對主債務人甲的債權。因此丁本於法定代位與代位求償權,有權向主債務人甲請求全額償還 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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