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的手機在圖書館遭乙竊取,數日後,甲於捷運上見到乙正在使用自己的手機,便上前質問,乙心虛,收起手機並揮拳將甲擊倒後逃逸。乙於捷運上的行為應論以何罪?
(A)準強盜罪
(B)搶奪罪
(C)強盜罪
(D)傷害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4), B(9), C(23), D(1206), E(0) #3480810
統計: A(174), B(9), C(23), D(1206), E(0) #3480810
詳解 (共 4 筆)
#6578686
本題乙之竊取行為業已既遂
題目之情狀已為數日後
與竊取之時點已脫離緊密之時空性(故不符準強盜罪)
僅為心虛出於傷害意思攻擊甲
題目是問在捷運上之行為
因此應論(D)傷害罪
21
0
#7419532
1. 不符合準強盜罪的「當場」要件
- 根據法律百科的規定,準強盜罪必須是竊盜或搶奪犯,在得手後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
- 實務與學說對於「當場」的認定,是指在時間與空間上,與行竊行為有緊密的接續關係(例如:剛偷完被當場發現追捕)。
- 本案中,乙是在圖書館行竊,且時間已經過去了數日後。兩者在時間與空間上早已完全中斷,因此乙此時的揮拳行為,不具備準強盜罪的「當場」要件。
2. 單獨論以普通傷害罪
- 既然無法與先前的竊盜行為鏈結為準強盜罪,乙在捷運上「揮拳將甲擊倒」的行為,在法律上就必須獨立看待。
- 乙主觀上具傷害故意,客觀上實施暴力並造成甲身體受傷(被擊倒),因此乙於捷運上的行為,單獨構成《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普通傷害罪。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