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的手機在圖書館遭乙竊取,數日後,甲於捷運上見到乙正在使用自己的手機,便上前質問,乙心虛,收起手機並揮拳將甲擊倒後逃逸。乙於捷運上的行為應論以何罪?
(A)準強盜罪
(B)搶奪罪
(C)強盜罪
(D)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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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9), C(23), D(1206), E(0) #3480810

詳解 (共 4 筆)

#6578686
本題乙之竊取行為業已既遂
題目之情狀已為數日後
與竊取之時點已脫離緊密之時空性(故不符準強盜罪)
僅為心虛出於傷害意思攻擊甲
題目是問在捷運上之行為
因此應論(D)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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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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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問的是乙在捷運上的行為,故搶奪跟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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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9532
1. 不符合準強盜罪的「當場」要件
  • 根據法律百科的規定,準強盜罪必須是竊盜或搶奪犯,在得手後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
  • 實務與學說對於「當場」的認定,是指在時間與空間上,與行竊行為有緊密的接續關係(例如:剛偷完被當場發現追捕)。
  • 本案中,乙是在圖書館行竊,且時間已經過去了數日後。兩者在時間與空間上早已完全中斷,因此乙此時的揮拳行為,不具備準強盜罪的「當場」要件。
2. 單獨論以普通傷害罪
  • 既然無法與先前的竊盜行為鏈結為準強盜罪,乙在捷運上「揮拳將甲擊倒」的行為,在法律上就必須獨立看待。
  • 乙主觀上具傷害故意,客觀上實施暴力並造成甲身體受傷(被擊倒),因此乙於捷運上的行為,單獨構成《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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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7306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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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77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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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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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29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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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277條(傷害罪) 1.傷害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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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645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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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盜取手機跟打人的行為已間隔數日,務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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